欢迎访问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10-29 11:12】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8〕109号
各单位:
《长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经2018年8月3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长治学院
20189月5日


长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等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我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增强其导向作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评选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做到条件公开、成绩公开、程序公开、获奖结果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言行一致,实事求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六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获三等及以上综合优秀奖学金,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在学校开展的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中获奖。
第八条 曾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九条 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活动,效果显著。
第十条 有下列条件者,可优先推荐
(一)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过作品;
(二)在省级及以上运动会上获前六名;
(三)获省级及以上发明创造奖或科技制作奖;
(四)获省级以上其他奖项。
第三章 评选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处(部)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团委、武装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第十二条 各系(部)需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组。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比例
第十三条 评选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候选学生需认真自我总结,写出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在个人事迹材料和行为规范综合考评的基础上,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由班级评选,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六条 各系(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组审核,形成初评结果。经各系(部)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面向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确定评选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组。
第十八条 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
上一篇: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长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的通知

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电话:0355-2178102 网站备案:晋ICP备16006961号-1  
Copyright © 2017 长治学院|校长办公室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