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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10-29 15:49】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8〕133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2018年9月13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长治学院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
长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部、计财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各系(部)及用人单位要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 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组织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批;
(四)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勤工助学薪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七)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八)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少于22小时,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具体岗位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助理等。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程序
(一)在每学年末或学年初,各部门填写《长治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单位)》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一般情况下经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批准即可设立,特殊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方可设立;
(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将所有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学校不予支付薪酬,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岗位申请
第十五条 凡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都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含一门)不及格的学生下一学年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各用人单位在聘用勤工助学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长治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级推荐、系(部)审核同意后即可参与一学年的勤工助学岗位竞聘,每人只能竞聘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持班、系(部)审核同意的《长治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根据学校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择岗应聘;
(三)各用人单位对报名应聘学生进行遴选,确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人选;
(四)各用人单位将确定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各系(部)审核汇总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复审后向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本着“谁申请、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不得随意调换岗位。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
(二)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
(三)了解学校勤工助学政策、用人单位所分配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
(四)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工作以外的不合理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
(五)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三)按时完成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五)确保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七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建议,反映相关问题;
(二)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三)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核定薪酬发放金额;
(四)有以下情形者,用人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不能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者,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2. 学生在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国家、学校或用人单位制定的勤工助学相关规定,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3. 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者,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二)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三)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教学系(部)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
(四)各用人单位要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完备手续,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五)各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学生填写《长治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并于规定时间内交回学生所在系(部)。
第八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 薪酬标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分为两档,第一档300元/月,第二档240元/月;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薪酬的核定及发放:
(一)各系(部)将本系(部)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表和勤工助学学生信息统计表汇总、审核后,在全系(部)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于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不能按时报送的系(部)责任自负,概不补发学生报酬;
(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系(部)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三)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汇总勤工助学学生薪酬明细表,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将勤工助学薪酬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在校内勤工助学用人单位考核情况的基础上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监管,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在薪酬标准的基础上酌情上浮,表现不合格的学生可在薪酬标准的基础上酌情减发或扣发。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从资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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