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学院文件 > 行政文件 > 2011年文件 > 正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1:18】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1]128号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严把项目审查关、招标投标关、工程监理关、设计施工变更关、质量验收关和资金结算关,防止基本建设项目出现廉政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申报审批、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设计变更、质量验收、资金结算、建档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建设的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校舍维修、装饰、设备安装、绿化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学校建立由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后勤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小组,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小组组长或负责人由院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办、后勤处,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规划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情况;
(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内土地利用和单体立项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的情况;
(三)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情况;
(四)规划项目实用耐用、保质节资、节能环保的情况。
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立项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项目的情况;
(二)申报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由党委会研究确定的情况;
(三)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
(四)需要请专家论证的项目,经专家论证的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和工程结算办法确定的情况;
(六)核准或审批项目符合有关审核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办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无需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项目,由学校自行进行招投标的情况;
(三)按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况;
(四)招投标中有无“暗箱操作”,假招标、围标、串标的问题;
(五)有无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六)有无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的情况。
第七条 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的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情况以及实施监理的情况;
(三)建立材料验收制度的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五)设计、施工变更的,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的情况;因变更涉及建设资金调整的,经审计部门审计并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按期建成的情况;
(二)项目内容变更的情况;
(三)职能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审批权限和项目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情况;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移交项目档案的情况。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建设主管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情况;
(三)有无擅自变更投资规模,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问题;
(四)有无以虚假项目套现以及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小组采取派员驻点、现场督查、调阅文件资料、财务审计、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廉政保证书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签订廉政保证书,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廉政保证书在校内公开。学院纪检监察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廉政保证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建设规划、立项情况、招投标情况、建设进展情况、竣工验收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在本校范围内或对社会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小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实施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对在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以及造成重大建设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打印本页】 【关闭
上一篇: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下一篇: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条例

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电话:0355-2178102 网站备案:晋ICP备16006961号-1  
Copyright © 2017 长治学院|校长办公室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