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学院文件 > 行政文件 > 2012年文件 > 正文
长治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5:31】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2]138号

长治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我校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生必须进行的一项实践教学活动,是提高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对于培养合格的中学教师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加强对教育实习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教育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我校成立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副处长和各系(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为成员的教育实习领导组,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工作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第三条 教育实习时间
教育实习由教务处协调各系(部)统一安排,时间各系(部)根据情况而定,原则上在第七、第八学期进行。本科实习时间为十二周,其中在学校实习两周、在实习学校集中实习十周;专科生时间为六周,其中在学校实习两周、在实习学校集中实习四周。每届学生的具体实习起止日期,由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上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教育实习分配
(一)根据我校与长治市(县、区)及周边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教务处可按照就近原则和实习学校的专业需求,安排人数不等的实习生到实习学校进行实习。
(二)教务处在安排实习学校时,根据实习学校学生数量、需求情况,可对来自不同省市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统一调整,全体实习生必须按照调整后的实习地点参加实习,不允许私自变动实习学校,否则取消实习成绩。
第五条 教育实习要求
(一)所有参加教育实习的学生必须按时报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报到时间或提前结束实习。
(二)所有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参加实习,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联系实习学校、私自调换实习学校或不参加教育实习。
(三)到各实习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必须吃住在校,接受实习学校的管理,服从实习学校的领导,要明确实习目的,严格要求自己,不得向实习学校提出任何无理要求,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我校形象的行为。
(四)实习期间,实习生至少要听5节课,并填写听课记录;本科生的讲课时数不得少于10节,专科生不得少于5节,讲课时数以《课堂教学设计》数量为准;本科生至少要做两周、专科生至少做一周时间的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要有班主任工作记录;实习生要做好教育调查工作,并撰写教育调查报告。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六)不论何种原因,凡实习时间未达到三分之二者,按实习不及格处理。
第六条 教育实习带队教师选派
每系(部)推荐2-3名带队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分配到各实习学校。带队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我校与实习学校的联系工作,圆满完成我校交给的实习带队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带队教师工作职责
(一)代表我校全面负责所在实习学校实习生的实习工作。
(二)提前到达实习学校,与实习学校领导共同安排实习生的工作和生活。
(三)必须吃住在实习学校或其附近,及时处理实习生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遇到较大问题或突发事件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与实习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联系。
(四)应遵循实习学校的有关规定,本着以大局为重、以工作为重的原则,与实习学校保持密切合作。
(五)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向教务处推荐优秀实习生。
(六)禁止向实习学校提出工作之外的任何要求。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
(一)教育实习结束前一周内,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实习学校教务处和带队教师根据《长治学院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试行办法》(见附件),按照优秀(100-90)、良好(89-80)、及格(79-60)不及格(50-0)四级制,评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二)各系(部)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最终成绩,经教务处审定、确认后存档。
(三)凡无故不参加教育实习或实习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习生,学校将取消其毕业资格和教师资格证书获得资格。
第九条 优秀实习生和带队教师评选
(一)教育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带队教师以5%的比例向教务处推荐优秀实习生。
(二)经各实习学校推荐和实习生评议,评选出数名优秀带队教师。
(三)学校对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教育实习经费的使用
教育实习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主要有:
(一)新建实习基地的床铺购置费,在建立实习基地的第一年一次性支付给实习学校。
(二)实习学校的管理、指导费,当年实习结束前两周内支付给实习学校。
(三)带队教师的住宿费、交通费、补助费,按学校出差规定报销。
(四)实习基地建设的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修改、解释。
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

打印本页】 【关闭
上一篇:长治学院本科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下一篇:长治学院本科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电话:0355-2178102 网站备案:晋ICP备16006961号-1  
Copyright © 2017 长治学院|校长办公室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