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在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为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教育理念,特制订《长治学院在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专业招生总数的5%。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尊重学生的志愿、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专长,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四条转专业工作应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在学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可在第一学年末申请转专业;如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可在第二学年末申请留级转入适合本人的专业;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 应予以退学的;
4. 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5. 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6. 跨文史类、理工类转专业的(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
7. 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的;
8. 属专升本、对口升学各专业的;
9. 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四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七条制定转专业计划。每学年第二学期,各系(部)根据专业办学和教学资源情况,提出接收专业、计划人数和要求,经教务处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转专业前须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在规定的时间内慎重向所在系(部)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长治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综合分类后,统一将申请材料交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
第九条转专业的形式。
1. 考试转专业。经本人申请,参加由转入系(部)组织的考试,按考试成绩,择优选定。
2. 留级转专业。如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学生,可申请留级转专业,由转入系(部)审核。
第十条转入系(部)将拟同意的转专业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充分考虑转入专业所在系(部)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向全校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意见。学校按相关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函告学生处、计财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学生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到转入系(部)和有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转专业学生一经转入,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课程修读和缴费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在系(部)教学秘书的指导下,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对于之前修读的与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进行认定,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第十三条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各专业转出学生数量连续两年达到该专业当年招生总量的5%以上(含5%)时,学校将限制该专业招生直至停招。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