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学院字〔2019〕60号
长治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配置管理,合理高效利用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根据《长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长学院字〔2018〕104号),参考《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财资〔2014〕38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财资〔2017〕43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资产处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配置常规的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包括资产的调配新增、购置新增与报废更新。
第二章 配置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和家具,是指满足学校各单位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家具等,不包含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以及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家具。其中,办公设备一般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等;办公家具一般包括: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保密柜等。
第五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按先调配、后购置原则,确属工作亟需、难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且不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方可购置;各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如有闲置,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调配。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六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程序
(一)购置预算申报和审核: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含新增和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校内预算启动时,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提出采购计划,报需求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各单位将领导审批后的采购计划提交资产管理处;
(三)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存量情况和申报计划进行审核查验后编制下一年度全校办公设备和家具采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
(四)采购实施:在采购预算和采购指标确定且预算资金到位后,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采购。单批金额50000元以下的采购,经分管资产管理处院领导签批后采购;单批金额50000元以上的采购,经分管资产管理处院领导和院长签批后采购。
第四章 报废更新
第七条 对于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得更新。对于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按照勤俭节约原则,应继续使用,不予更新。
第八条 拟更新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处置。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第五章 配置标准
第九条 办公设备的配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长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长学院字〔2018〕105号)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十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实行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同时控制。配置标准包括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数量上限标准是指配置数量按内设机构数、单位实有人数以及教职工职务等级等配置不得超过的数量标准。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指办公设备和家具的购置价格不得超过核定的价格上限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指根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数量上限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是最高的数量限制标准和最高的价格限制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置,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限制标准,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因特殊需求,确需购置超过本办法配置标准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经审批后配备。
第十三条 其他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设备及家具,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经审批后配备。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无论列支公用经费或是申请专项经费,均需根据本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采购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治学院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长治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长治学院
2019年6月5日
附件1
长治学院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实物量标准及规格参考 |
价格上限标准 (元/台、套、件) |
最低使用 年限 |
办公桌 |
校级:1套/人 正校级:长2.4M(副校级:长2.2M)桌+附台+三斗推柜 |
4000 |
15 |
处级:1套/人 长1.8M桌+附台+三斗推柜 |
2000 |
处级以下:1套/人 长1.65M办公桌+附台+三斗推柜 |
2000 |
办公椅 |
1把/人 |
校级:1500 处级及以下:800 |
15 |
沙发 |
校级:1组/办公室 |
5000 |
15 |
处级以下:按需配备 |
2500 |
茶几 |
随沙发按需配备 |
校级:1500 处级及以下:600 |
15 |
桌前椅 |
处级以上领导按需配备 |
600 |
15 |
书柜 |
按需配备 |
校级:3000 处级及以下:1500 |
15 |
文件柜 |
按需配备,不分级别 一组包含四门文件柜和双门顶柜 |
1000 |
20 |
保密柜 |
按需配备,不分级别 |
3000 |
20 |
会议室家具(桌椅) |
根据会议室大小配备 |
中、小型会议室 (80平方米以下): 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
20 |
大型会议室 (80平方米以上): 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 |
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 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附件2
长治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实物量标准及规格参考 |
价格上限标准 (元/台、套、件) |
最低使用年限 |
台式电脑 |
1台/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按实际需要配置) |
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内网和外网的工作人员每人可配置2台台式电脑,总数原则上不超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 |
5000 |
8 |
笔记本 电脑 |
按需配备 |
从严控制,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7000 |
8 |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
A3 |
激光/喷墨/针式 |
按需配备 |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如有需求,单独申请。 |
8500/2500/3000 |
8 |
彩色 |
12000 |
A4 |
激光/喷墨/针式 |
处级以上:1台/人 其他人员:1台/2-3人 |
1500 |
彩色 |
2000 |
票据 |
按需配备 |
|
3000 |
传真机 |
按需配备 |
|
2000 |
8 |
扫描仪 |
普通平板 |
按需配备 |
|
2000 |
8 |
高速文档 |
6000 |
碎纸机 |
按需配备 |
|
1000 |
8 |
电话机 |
按需配备 |
|
200 |
10 |
中高速复印机 |
按需配备 |
从严控制,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 |
25000 |
8年或复印35万张 |
速印机 |
按需配备 |
从严控制,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 |
30000 |
8年或复印35万张 |
照相机 |
按需配备 |
从严控制,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 |
3000 |
8 |
摄像机 |
按需配备 |
从严控制,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 |
7000 |
8 |
投影仪 |
按需配备 |
从严控制,无特殊工作需求不予配置。 |
10000 |
8 |
空调 |
按需配备,从严控制。 |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3000 |
8 |
房间面积为20-3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4000 |
房间面积为30-4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5000 |
房间面积为40-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7000 |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8500 |
注:1. 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