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治学院章程》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我院2015年7月9日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同日审议,2015年7月10日党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报省教育厅核准的《长治学院章程》,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4次会议评议,2016年3月2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省教育厅“晋教法[2016]1号文件”《山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7号)》予以核准。
现将省教育厅核准的《长治学院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治学院
2016年3月22日
附:长治学院章程
长治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治学院的前身为创办于1958年的晋东南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综合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定名为长治学院。学院坐落在长治市,分南北两个校区。学院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立足长治,面向山西,服务社会,为国家特别是山西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
学院本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经济学、历史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学院按照“质量立校、科研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以地方经济社会(行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教师教育为基础,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建设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地方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院名称为“长治学院”,中文域名:长治学院.公益。英文域名:czc.edu.cn。
第二条学院住所地设在山西省长治市。北校区位于长治市保宁门东街73号,南校区位于长治市东环路中段96号。
学院网址为www.czc.edu.cn。
第三条学院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山西省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保持个性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技术型、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院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
(九)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一条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年学分制。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学院依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关学位。
第十七条学院依据规定对为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其他社会人士授予荣誉职衔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学院积极推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和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
第十九条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审议中国共产党长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内有关法规、制度,履行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凡需作出决定的议题,按党委委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人数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八)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必须有半数以上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原则上按议题进行。
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院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院设置的各级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章程或者相应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院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岗位设置等人事改革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院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参考意见;
(二)指导、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教学工作情况;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三)指导、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协助学院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检查和反馈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六)对晋升职称的教师进行教学评价;
(七)承担学院交付的其他教学指导与检查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学、科研、人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各系(部)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二)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复议并处理作伪等违反规定而错授学位的情况;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六)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学位授予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务的工作机构,一般由学院相关领导及各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组成。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人选、申请、材料等,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学院提出各个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标准;
(三)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长治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青年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团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等作用,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长治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在所在基层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五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系(部)为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具体管理。系(部)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批准或同意下设的教研室、实验中心、研究中心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
学院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七条学院按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按照党内有关法规、制度,实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制定并落实《长治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党政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四十八条系(部)的主要职责和职权:
(一)制订本系(部)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系(部)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院规定,设置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四)建立系(部)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办学资源;
(五)负责系(部)人员的培养、培训、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系(部)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和职权: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重要事项,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系(部)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根据学院党委授权,做好系(部)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系(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七)依法履行其他的职责和职权。
第五十条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主持系(部)行政工作。
系(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组织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学生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和参与拟订、实施系(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落实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落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的教学事项;
(六)对系(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进行考核;
(七)依法履行其他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各系(部)负责制订和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和检查本系(部)各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和执行情况;负责学生学年注册,负责制定教学执行计划和开课计划,负责调课并报教务处备案;执行校历,负责本系(部)的教学质量监控,维护教学秩序,组织本系(部)开展教学检查和评估,解决本单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各系(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工作和经验交流,负责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参加评选,组织学生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第二课堂活动。
第五十三条各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四条学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各级组织和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予以公开,并在决策过程中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涉及学院、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下列重大事项,学院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聘用人员,依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院在核定的编制内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公开招聘教职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十条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所聘教职工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其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和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学院尊重和爱惜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倡导树立良好的学术风尚。
学院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逐步提高与学院事业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六条学生是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外,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部)选修课程,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取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自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在校期间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自强自立、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互助友爱的良好品性。
第七十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七十一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为其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创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七十三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十五条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院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按照法律和学院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 友
第七十六条下列人员为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授予名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四)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七条学院依法设立“长治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学院校友会”)。学院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支持校友依法合规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八条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积极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七十九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条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一条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以及与学院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八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八十三条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十五条学院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全面加强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八十六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八十七条学院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十八条学院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院安全与稳定,创建和谐平安校园。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九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双圆环圆形徽标。中间黄色套底,用简练的帆船图形表达对知识和理想信念的追求,下方有“1958”字样。双圆环上方和下方分别为长治学院中英文名称。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九十条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为校名,左上角为学院徽志,颜色均为黄色。
第九十一条学院校训为“求真、求实、求善、求美”。
第九十二条学院校歌为《一路阳光》。
第九十三条学院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并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院任何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九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根据教代会提议,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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