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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10-29 11:08】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8〕108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经2018年8月3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长治学院
2018年9月5日


长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等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我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增强其导向作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评选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到条件公开、成绩公开、程序公开、获奖结果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治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言行一致,实事求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获三等及以上综合优秀奖学金。有较强的运用知识的能力,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稳定;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达到大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
(一)校团委、学生会、社团干部;
(二)系(部)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委员、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及各班班委;
(三)辅导员学生助理;
(四)学生工作助理等。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关心学校大事,热心为同学服务,勇于承担学校、系(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认真,踏实肯干,成绩显著,系(部)、班级学生中的主要干部;
(三)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党团组织倡导的各项活动,务实创新,富有实效;
(四)学习刻苦,目的明确,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现象,在创建文明校风、学风的各项活动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学习名次在全班人数的前50%以内。
第三章评选机构设置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处(部)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团委、武装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第八条 各系(部)需成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
第四章评选时间及比例
第九条 评选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以内,其中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左右。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候选学生需认真自我总结,写出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在个人事迹材料和日常行为规范综合考评的基础上,根据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由班级或所在部门单位评选,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各系(部)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初评意见报送系(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审核,形成初评结果。经各系(部)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面向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校团委、学生会、社团干部中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校团委负责,并将初评结果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助理中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确定评选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
第十五条 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章奖 励
第十六条 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由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推荐参加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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