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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10-29 11:15】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8〕110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经2018年8月3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长治学院
2018年9月5日


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加强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字[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握实情,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处(部)长担任,成员为教务处、计财处、审计处、团委部门负责人,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校学生会主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负责学生资助日常工作、负责有关工作的接待和咨询等
第七条 各系(部)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系(部)党总支副书记担任,成员为系(部)分团委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总支组织员、团委挂职副书记、专兼职辅导员,具体负责对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并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专职辅导员担任,成员为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档次与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经济特殊困难、经济困难和经济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学习成绩合格(含补考成绩);
(三)能积极主动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系(部)安排的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五)无不诚信行为。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经济特殊困难:是指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学生在校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学生。申请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经济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 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 学生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 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5. 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
6.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 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建档立卡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8.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和一般困难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一般困难学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2. 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3. 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4. 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 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初进行,对于新生,学校在寄 “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新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孤儿提供孤儿证,来自贫困、残疾、下岗、受灾等家庭的学生提供贫困证明、残疾证明、下岗证明、受灾证明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在校生,每学年结束之前,申请下一学年认定的学生需填写《调查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 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调查表》,并加盖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上一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申请复核,只需提交《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和已有证明材料;家庭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按首次认定要求准备材料。
(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对本年级(或专业)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在广泛收集民主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名单,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收集、整理、审核申请学生的《调查表》及证明材料原件,并将民主评议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系(部)认定工作小组。
(三)系(部)审核:系(部)认定工作小组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情况联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在系(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请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定确认: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对各系(部)认定材料进行复审,并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联审,联审通过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确定后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与各系(部)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联审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六)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材料:《认定表》、系(部)认定的汇总名单、民主评议及系(部)审核意见。个人申请书、《调查表》及证明材料等原件各系(部)自行存档。
(七)凡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本学年资助金;认定过程中,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违规违纪操作者,将报送学校纪委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安排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机制,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断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困难,并建立完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班级辅导员、系(部)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各系(部)要理清专兼职辅导员、系(部)资助工作负责人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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