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学院字〔2017〕18号
长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因公出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原则上往返100公里以上的)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我院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一事一单”制度,出差前由出差人员填写“长治学院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单” (附件1),按下列程序审批,学院的党、政正职出差相互审批;副职由学院正职审批;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正职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各级领导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具体对应关系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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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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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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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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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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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及二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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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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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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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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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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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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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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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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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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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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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其他交通工具”是指向汽车租赁公司(经院长办公室招标指定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七座(不含七座)以上的汽车和乘坐长途客运汽车。租车费用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凭发票和租车协议报销。长途客运汽车费用凭长途客运机打发票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在出差前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院级及二级教授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院级及二级教授每人每天48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10元。
第十三条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长治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附件2)。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长治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附件2)。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在差旅费中列支。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出差时使用公务用车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附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及其他费用在差旅费中一律不予报销。院级领导公车出差报销需附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单及派车单。
第二十六条 计财处严格按本办法审核票据,予以报销。对未经事前审批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使用私家车办理公务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交通责任自负。长途客运补充发票及出租小汽车票均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学院不再补贴伙食费,往返学院与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并提供相应证明的,7天以内(含7天)的伙食补助按规定报销,超过7天的伙食补助按60元/人/天计,其他费用按照学院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长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治学院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单
附件2:长治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长治学院
2017年3月10日
附件1
长治学院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单
所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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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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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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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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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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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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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及二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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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他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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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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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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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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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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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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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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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会议等,需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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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写清出差人员的姓名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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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选择经济、便捷、安全的交通工具,一般不允许乘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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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长途汽车票必须为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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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治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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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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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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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及二级教授
(单间或标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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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标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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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单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