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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0-27 16:23】  【来源:未知 】  【作者:学生处】  【点击次数:

长治学院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政策,山西省助贷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无需经济担保。由政府财政贴息,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为我院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第二章 贷款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辅导小组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2007年12月更名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该办公室配备了具有学生管理经验、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财务专业知识的同志作为国家助学贷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我院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并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和两名专职学生干部具体负责本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我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核心,领导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展开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建立我院特困生、贫困生档案,及时了解我院贫困学生的人数及其生活、学习状况;
2、具体落实学校开展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与山西省助贷中心,贷款银行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制定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模及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向省助贷中心申报我院年度贷款计划。经授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指导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展开工作;
5、负责建立贷款学生的日常管理台账和借款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包括凭证、合同等所有借款学生相关的资料)、诚信档案及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做好日常借贷管理工作;
6、安排布置对全院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负责违约学生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工作;
7、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核算和支付工作;
8、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达和上报工作,维护好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学生处协助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及时将在校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被开除党籍、出国留学、移居海外、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通知资助中心;
2、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约的在校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3、借贷学生毕业时,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对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其它需要办理的贷款手续的学生暂缓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暂不寄发档案。
第七条 教务处协助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被开除党籍、出国留学、移居海外、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在处理前应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2、按照要求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迟到、旷课、考试违纪等情况记录;
3、借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对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其它需要办理的贷款手续的学生暂缓办理发放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八条 财务处配合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向贷款银行和代理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2、协助资助中心在要求期限内按照规定的金额比例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违约管理金给助贷中心和贷款银行;
3、为每名贷款学生建立详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划拨、扣收、账户余额等项目的账目记录。
第九条 保卫处协助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卫处在处置时应及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告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或采取其它债权保全措施;
2、借款学生毕业时,对未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生暂缓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在学生申请贷款前,组织开展有关国家助学政策的宣传、咨询及诚信教育活动,负责对本系贫困生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式,签署意见后上报资助中心;
3、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本系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资助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4、按照资助中心的提醒和要求催缴和清收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指导和监督借款学生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义务,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5、及时完成学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经常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贷款政策教育;
6、借款学生出现肆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它国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上报资助中心。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校规、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在校期间没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和不良的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每年95日前,资助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及我院学生贷款需求情况,向助贷中心申请我院本学年贷款计划额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贷款的学生比例限制在当年度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校学生总数的20%以内,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以内,个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以当年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的要求来定。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根据《长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授权及承诺书》和《银行代扣学费、住宿费委托》的授权委托及承诺内容,办理授权委托和承诺手续,并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
4、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乡镇以上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0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
6、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系对学生的申请条件及其有关表格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认真审核、汇总后进行公示,并将通过初审、公示的学生的有关信息按要求正确录入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与《审批表》等有关资料签署系意见之后一起报学生贷助管理中心。
院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批表》等资料和贷款管理系统有关信息按要求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贷款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
贷款中心按照教贷中心和开行最终审批通过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借款学生认真填写,并严格保证合同文本填写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各系将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按要求整理完善后报资助中心,借款中心审核汇总后按期报送助贷中心和贷款银行。
资助中心按照要求为每名贷款学生在代理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存折,并按时将贷款划转至学生个人的贷款专用账户中。
第六章 贷款的额度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只能用作学费和住宿费,原则上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6000元。(在校期间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12000,毕业六年内还清)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期限(至学生自获得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所需的时间)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4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年制相应调整,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可提前办理展期,其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七章 贷款的利率、贴息与风险补偿金、违约管理金的划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到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1001%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后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仍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本人支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10月30日前,资助中心根据助货中心发出的划拨要求,分别按照本年度我院贷款总金额的7%,0、5%的比例要求财务处协助按时划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和违约管理金给助货中心。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开始偿还贷款,并规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按照《长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授权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将贷款期限内应由本人负担的贷款利息足额存入个人的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中,将贷款专用存折交资助中心统一保管。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资助中心随时办理有关手续,提前偿还的贷款需一次还清,一笔贷款不能分次偿还,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费用。
3借款学生毕业后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到期贷款存入其贷款专用存折的财户中,代理银行将定期予以扣收,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通过开发银行的代理行(农行)的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本人的国家助学贷款帐户中。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间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或其它不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债权保全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借款学生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发现有伪造·虚构或其它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采取停止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债权保全的措施,并追究借款学生和系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4、在校学生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资助中心将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日向我院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硕之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学生名单由助贷中心汇总后报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备案。我院资助中心和借款学生原所在系仍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资助中心根据开发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未征得资助中心同意,为学生办理转学·退学·休学·毕业·升学深造等相关手续影响贷款收回,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部门和经办人员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贷款的违约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开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贷款银行、助贷中心和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的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把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5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偿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的单位;
6必要时可采取法律途径追偿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十三条 为了提高学生的还贷率,维护学生的信誉,保护贷款银行的利益,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开展,学校有权依据借款学生《长治学院国家助学金贷款借款学生授权及承诺书》的承诺内容,颁发学生的毕业证或学位证,直至贷款的本金、利息及违约罚金全部还清为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将贷款期限内应本人负担的贷款利息足额存入个人的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中,将贷款专用存折交学生自助管理中心统一保管,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的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格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做好职责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如实做好职责所要求的对借款学生借款和还款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资助中心和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加强服务意识,随时为还款学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努力提供多种还款方式,确保借款学生还款方便。
第三十八条 贷后管理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给学校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系、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操作规程由长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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