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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20-11-16 10:35】  【来源:未知 】  【作者:学生处】  【点击次数:

长治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根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二章 资助的标准及期限

第三条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高于部分自行负担。

第四条 资助期限: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按以下程序申请教育资助: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自愿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二)各系部开学5个工作日内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并初步审核退役士兵的相关证明材料,初审无异议后报请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生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复审,并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四)学校收到下拨资金后,学生工作部(处)将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生名单及金额报院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

第六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使广大退役士兵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八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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