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长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政领导担任,委员由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法律专家、各系(部)党政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做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申诉处理结果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
(五)对各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申辩,向申诉人或代理人进行书面询问,并做出书面询问记录;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或代理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第十一条 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应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通过投票表决作出结论。复查结论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应当进行记录,并由召集人和记录员签名。询问记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案由;
(二)召集人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其他情况;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会议的过程;
(五)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或决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产生效力,并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申诉机关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意见变更、撤销的,须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并将书面复查结论送交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亲收;
(二)按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填写的通信地址邮寄;
(三)若申诉人或监护人联系不上,可进行校内公告(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作送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对做出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