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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党字[2012]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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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长学党字[2012]28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倡导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理念,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现就我院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紧密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积极探索师德师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切实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师德师风败坏者及时惩处。
第三条 坚持从严治教的原则。将师德师风纳入依法依规治教治校的范畴,做到有规必依,有禁必止,违规必究。
二、师德规范与基本要求
一)爱党爱国,追求真理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第五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六条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积极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邪教和社会不正之风,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七条 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已任,实施素质教育。
第八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不擅自加课、减课、调课、缺课,不迟到、早退。服从工作安排,任劳任怨,勇挑重担。
第九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教学常规,认真做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命题、阅卷、指导论文(实验、实习、设计和辅导)等教学工作。
第十条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个性,重视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三)廉洁从教,严谨治学
第十一条 不得变相买卖文凭,在命题、辅导、考试、评卷和选用教材等教学环节中不搞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在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标准,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十三条 不得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教材。
第十四条 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自觉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法、党纪、政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荣誉。
第十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乐于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引领社会风尚。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荣誉,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第十九条 坚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第二十条 尊重学生人格,建立和谐正当的师生关系,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十一条 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语言规范健康,待人礼貌真诚,注重个人修养,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五)服务社会,传承文化
第二十二条 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
第二十四条 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在社会服务中不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积极参与社会的改革发展。
三、奖励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以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要求,考察教师师德师风表现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留存教师个人档案,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学校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优秀,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每两年表彰一次,并授予“师德先进个人”称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低聘、解聘、调离教师岗位处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盗用学校(单位)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办学;以学校(单位)名义散发虚假招生广告;充当招生中介人,骗取考生及家长钱财;在办学中从事其它违法违规操作。
2、泄露试题,监考不严,评卷不公。
3、在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或评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向学生摊派资料,乱收费;索取学生及家长钱财;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物礼金造成不良影响的。
5、酗酒或工作日喝酒影响正常工作;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等敛财;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6、利用职务、职权之便,猥亵学生或侮辱学生。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工作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8、捏造事实,造谣中伤,诬告他人或组织,使其在声誉或其它方面蒙受损失。
9、因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利用学校资产或雇用学生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营利活动。
10、不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导致教育教学效果差。
11、在撰写文稿及学术讲座中不顾事实,相互吹捧,为假冒伪劣商品做广告宣传。
12、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13、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4、见死不救,见危不扶,特别是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无动于衷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15、管理和服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故意刁难学生,在学生中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九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处理、处分的,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扣发工资或岗位津贴,并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延期或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受调离教师岗位处理的,在重新应聘前只发基本工资,半年内未取得岗位的,按待聘对待。
第三十一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我院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其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将学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全面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师德师风情况的评议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负责考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分类:教职工本人自评、同行测评、部门领导测评。其中管理和服务部门人员本人自评占20%,同行测评占40%,部门领导测评占40%;教师本人自评占10%,学生测评占30%,同行测评占30%,系(部)领导测评占30%。
第三十六条 每年年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依照《长治学院师德师风评价体系》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记入系(部)教师个人档案。各部门要将本年底考核结果优秀的教职工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留存。
第三十七条 评议结果为不合格者,如其主动改正错误、有效阻止或主动挽回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评议结果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为不合格者,应按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属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属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委和监察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属其它情况的,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以上处分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况由学院相关监督部门受理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校内外组织或个人提出的举报、控告。
2、新闻媒体曝光的事实。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提出的质询。
4、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决定的行为或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决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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