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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党字[2013]28号 长治学院系、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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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系、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长学党字[2013]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系、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干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条 系、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把系、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结构合理、坚强有力、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要求,全面提高系、处级干部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系、处级干部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中坚作用。
第四条 干部管理工作必须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党的干部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坚持改革创新,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五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学院系、处级干部由党委统一管理。组织部具体实施,党总支协助配合。
第六条 系、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各系、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系、处级干部的选拔、任免、考核、交流、政审、待遇、培训教育和监督等。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提任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提任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提拔教务、科研和各系等业务部门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
(三)教务、科研和各系等业务部门的正职,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副职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新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新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后勤管理和保卫部门可视情况适当放宽。团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副处级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同级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正高职称并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的教师可直接选任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的副处级领导职务。
(六)提任处级党的领导职务,应当有三年以上党龄。
(七)身体健康。
第九条 系、处级干部原则上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任用:
(一)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二)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者;
(三)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四)民主评议或民意测评时群众支持率不高者;
(五)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正在处罚期者。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 系、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不同,可采用委任、聘任和选任等多种形式。其中,党委职能部门的干部实行委任制;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和教学业务单位的处级干部实行聘任制;党总支、工会、团委的处级干部实行选任制,按程序选拔,经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改进选任系、处级干部的方法。要进一步完善按照民主推荐、党委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酝酿研究决定选任干部的方法,同时要积极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选任方法。
第十三条 选任系、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党委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其程序为: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四)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五)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系、处级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或组织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系、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上报党委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将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党委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以民主推荐结果为基础,但不简单地以票取人。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根据任职条件及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要选派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熟悉干部工作、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考察组。
(二)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群众公布考察对象、时间、方法、考察组成员及举报电话等。
(四)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意测验、查阅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了解情况。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教职工代表及其它相关人员。谈话人员一般不少于该单位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六)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主要领导反馈。
第十九条 党政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任免系、处级干部的程序是:
(一)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免干部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实行票决制;
(四)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一般正职由院党政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副职由分管院领导与其谈话。谈话由组织部具体安排。
(五)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主要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可采取网上公示、下发公示通知、通过有关会议通报或张贴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群众没有反映、或有反映,但经查无原则性问题的,按照正常程序任用;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无法做出结论的,组织部应提请党委复议决定暂缓任职;对经调查核实确有比较严重问题的,由党委复议决定撤销拟任用意见。
(六)党群系统的处级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免。行政管理部门及教学业务单位的处级干部由院行政根据党委的决定发文,院长聘任或解聘。
(七)院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前往干部任职单位宣布任免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选任系、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方法。其程序是:
(一)公布岗位。院党委确定公开选聘的岗位,由组织部向全院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推荐。凡符合条件的学院教职工均可报名。报名者需填写《处级干部岗位自荐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初步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后报组织部。
(三)资格审查。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笔试、演讲答辩。根据不同岗位,可试行笔试和竞职演讲答辩。
(五)民主测评。演讲答辩后,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竞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六)确定考察对象。院党委根据本人条件及民主测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组织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八)确定拟任人选。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九)公示。对确定的拟任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十)任命与聘任。根据公示情况,党委讨论决定任命或聘任名单。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必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系、处级干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系、处级干部试用期制和任期制。
对新提拔的处级正、副职干部均设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其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系、处级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对任满两届的处级专职党政干部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二十五条 实行系、处级干部离任制度。
年龄达到男57周岁、女52周岁的系、处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系、处级实职领导职务。离任后,党政管理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教学业务干部回教学业务岗位。对于男接近57周岁、女接近52周岁的系、处级干部,如本人申请,组织批准也可提前离任。系、处级干部因年龄原因离任不受任期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系、处级干部到龄退休制度。
系、处级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人事处通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安排与其谈话。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不需征得本人同意,由人事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系、处级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系、处级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在经学院决定离任时,均应接受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离任审计。离任包括:任职期满、调动、免职、撤职、辞职、退居二线、退休。具体由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系、处级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系、处级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处级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三天以上,其他副职离校一周以上,须向党委组织部报告。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系、处级干部岗位责任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处级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个别谈话和工作汇报制度、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以及述职述廉制度等。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激励干部忠于职守,务实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的领导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任免、奖惩、交流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系、处级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系、处级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要根据实际,进一步探索和推进干部“德”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系、处级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一)平时考核是对系、处级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参加系、处级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系、处级干部的有关情况。
(二)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系、处级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班子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述廉、述学进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研究改进措施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对评定为优秀的干部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对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限期改进、降职、免职或解聘。
第六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五条 实行系、处级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具备任职条件的干部,要有计划的进行交流换岗,尤其要对没有在基层任职经历的处级干部安排进行交流,使干部通过多种岗位的实践锻炼,提高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交流的重点是机关职能部门及附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调整干部时,干部交流的数量不少于岗位职数的三分之一;在同一岗位连任两届以上的应轮岗交流。干部交流可以在基层之间、机关之间、基层与机关之间、党政部门之间进行。同一部门的党、政正职、同一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专业性强的处级干部的交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系、处级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十八条 回避内容包括:
(一)任职回避
系、处级干部凡有第三十七条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或部门任职,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院级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得在其直接主管的部门担任处级干部,也不得在学校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工作。
(二)工作回避
系、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 免职 辞职 降职
第三十九条 免职(解聘):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解聘)其现任领导职务。
(一)经组织研究任命(聘任)新的领导职务者;
(二)换届后不再连任者;
(三)本人申请辞职经批准者;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五)不胜任现职,打不开工作局面,政绩较差者;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令,影响全局工作者;
(七)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
(八)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影响很坏者;
(九)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和工作者;
(十)以权谋私,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十一)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事故或经济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十二)达到退休、离岗年龄,以及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 辞职:
系、处级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党委组织部,并报党委审批,党委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根据需要可以重新担任适合的处级干部职务。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系、处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和管理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过程中,严禁拉选票、推荐票;
(二)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行谁考察谁负责,一旦发现考察失误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谈话人要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三) 不准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干部任免。
(四)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党委派进、调出或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组织部、纪委办负责受理有关对系、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及意见和建议,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纪委监察部门在参与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有关工作过程中,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监督;
(三)全院教职工对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学院组织、纪检部门或上级组织检举、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长治学院干部选任(聘)用实施意见》(长学党字[2008]2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系、处级干部 选拔任用管理 方案
山西省委组织部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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