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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党字[2014]3O号 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1 08:11】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
反腐败工作的规定
长学党字[2014]3O号
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责,是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关键环节。为切实履行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院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二条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履行职责。
第二章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13—2017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围绕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教,纠正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第四条根据学院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与规律,正确分析形势,针对全局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五条根据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党委做好任务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分管领导和部门,并提出具体要求和重点工作任务。
第六条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七条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
(五)要求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六)向院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八条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会或者纪委书记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院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决定或者由纪委报党委决定。
第九条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领导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部署或确定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等。
第十条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者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四章组织协调的保障
第十一条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本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监督检查,确保组织协调确定的有关事项及其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对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抵制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不服从分工安排,不按要求落实组织协调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及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长期滞后、风气不正、违纪违法等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党委、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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