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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党字〔2015〕38号 长治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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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长学党字〔2015〕3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着力提高党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院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
(二)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学生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五)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等有关问题。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工作。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八)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或维修项目立项;重要项目、基本建设的大额贷款和筹资,已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款项的支出,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款项的支出;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学院及省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重要奖惩事项;省、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十)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学院涉外、政保、信访、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涉及学院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二)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凡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或增减议题。
第五条 会议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一般应由党委办公室提前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并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每位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当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九条 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前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对于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进一步沟通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一条 议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汇报,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并将党委会议纪要及时印发全体党委委员;必要时将会议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六章 实施执行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后可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党委委员、委派党办主任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议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的决议事项,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其他人员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时,其他人不能再发表新的意见,影响会议决策。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委员代为转达。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长学党字〔2009〕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O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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