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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党字〔2016〕19号 长治学院处务会议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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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处务会议制度(试行)
长学党字〔2016〕19号
为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部门管理体制,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开好处务会议,是加强处级单位管理效能建设的需要,是抓好工作落实、促进工作提速提质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防止权力暗箱操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构建和谐、廉政、勤政机关的有效措施。
二、会议召集与主持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召开处务会议的责任人。处务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三、参会人员范围
参加处务会议人员一般为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根据会议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可以适当扩大参会人员范围,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参会人数不足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处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处务会议,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因故不能出席处务会议的人员,应向召集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四、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明确议题是开好处务会议的前提。提请处务会议讨论和研究决定的议题,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也可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事项的承办人提出,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重大事项会前须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必要时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处务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2次,也可因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五、会议主要内容
凡涉及本单位重要业务工作、人事安排、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必须提交处务会议研究决定。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工作部署和计划;
(二)制订和审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和布置本单位重要业务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经费使用和内部机构调整方案等;
(五)研究本单位队伍建设,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罚聘任等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本单位向学院党委、行政的重要请示、建议和工作报告;
(七)其他需要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会议决定与执行
处务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持人要组织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讨论研究,充分听取和尊重参会人员的意见。参会人员要积极大胆地提出工作设想和建议,对错误的意见,要勇于提出批评。
处务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要负责人做出最后决定。受委托副职主持的会议,一般由该副职作出最后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决定。如暂时不能作出决定,要明确说明。
处务会议形成的决定,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结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对处务会议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本人意见,或向分管院领导反映。但在分管院领导未作出改变前,须无条件执行处务会议的决定。
七、会议记录和保存
处务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研究的议题要记录完整,对不同意见要真实完整记录。会议纪录表述要清晰、准确,会议记录的项目须包含下列内容: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会议记录人;会议讨论发言记录;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处务会议纪录由各单位自行编号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纪录须呈送分管院领导审阅。
八、监督检查
党委办公室长办公室分别负责对党务和行政职能部门执行处务会议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向院党委、行政报告一次各单位处务会议执行情况。
九、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系(部)按《长治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长学党字〔2015〕37号、长学院字〔2015〕107号)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治学院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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