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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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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2]58号

长治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系贷款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化解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促进我院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根据《山西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和还款情况。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统一考核与量化相结合的方式。自我评价由各系对照量化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要求对本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逐项检查,并按考核指标进行打分,同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统一考核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我院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听取各系工作汇报,进行调研、走访,通过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各系贷款工作的回收情况,并结合日常工作记录,为系贷款工作做出评价,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领导重视、宣传教育、信息准确、规范管理、绩效评价和创新研究六个大项目,每个大项目下分若干小项进行细分考核,最后一项为加分项目,专为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创新思维、成效显著而设立,加分上限为5分。
第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90分为良好,60—75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时间安排在每年11-12月进行。
第八条 考核结果及奖励办法
1. 通报和表彰。学院每年对考核优秀的系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系按照实际得分排序,得分排名前5位的系为先进单位,授予“长治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于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授予“长治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2. 以考促改。对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各系及个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人员。本办法由长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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