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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5:12】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2]30号

长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纪守法,思想进步,有良好地道德品质。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三等以上综合优秀奖学金(含三等),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教育实习成绩优秀。在学校开展的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中成绩优秀并获奖。
5.曾被评为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一次(含一次)以上。
6.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成绩优秀,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7.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活动,效果显著。
二、有下列条件者,可优先推荐
1.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作品。
2.在省级以上运动会上获前六名。
3.获发明创造奖或科技制作奖。
三、评选范围、人数及时间
1.凡我校应届毕业生,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2.每届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为毕业生总数的10%。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六月进行。
四、组织领导及评选办法
1.学校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组。领导组由学校党委、校行政办、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共同组成,负责全校评选工作的领导与审定。各系领导、班主任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评选工作。
2.各系领导小组按照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候选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候选人填写推荐表,并附典型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3.评审领导组评定通过,张榜公布,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奖励。
五、奖励
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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