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学院文件 > 行政文件 > 2013年文件 > 正文
长治学院消防器材管理条例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6:00】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3]90号
为了加强我院消防器设施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使消防器材和设施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室内外消防栓,是扑救火灾的专用设施,除用于救火使用外,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盗窃消防设施。消防栓及消防使用的水泵管道等消防设施,如发现损坏要及时维修、更换,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无损。
二、各系、部、处、室的室内消防器材,要实行“三定”,即:定消防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不得乱移位置和乱调种类,更不得丢失和损坏。
三、学生公寓、实验室、机房、图书馆、财务处、库房等部位的管理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懂得扑救火灾的常识,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
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打印本页】 【关闭
上一篇:长治学院消防管理条例
下一篇:长治学院消防管理条例

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电话:0355-2178102 网站备案:晋ICP备16006961号-1  
Copyright © 2017 长治学院|校长办公室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