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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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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3]28号
长治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合理使用基本建设经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制度。
2、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资金完成的三个阶段,进行全方位监督,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账、报账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数字真实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3、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按程序由负责基建工作的院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
4、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5、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凭证、做好年终核算,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6、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真实和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与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账。
7、发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基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1)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不一致而又缺少必要的法律授权手续的;
(2)未按合同规定超工程进度或超工程造价付款的;
(3)工程施工或验收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4)无工程使用单位填写的《用户回访单》、《工程保修意见书》而要求支付质保金的;
(5)建设单位(甲方)经手人不到场,由施工单位(乙方)人员直接在财务处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的。
  二、规范工程款的支付程序
1、各项工程开工前需将经签章的合同、协议交财务处存档和备用(包括临时工程)。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计财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和结算。
2、工程款审批程序
(1)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形象进度;
(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加盖公章),再由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基建房产科)签章;
(3)后勤处基建房产科负责经办;工程预算人员负责工程款支付审核与控制签字,然后由后勤处负责人签字;
(4)报主管院长审批签字;
(5)财务人员根据上述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时,要预留工程结算款5%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院内后勤处或使用部门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后再支付施工单位保证金;
(7)征地、报建、勘察、设计费用的报账工作,由后勤处基建房产科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三、严格基建工程合同管理
1、计财处须参与工程合同的审订和修改补充工作,对合同中有关财务内容的约定和规则负责审核。
2、基建财务人员须熟悉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
3、严格按合同办事。
4、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5、合同的签订必须按院内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四、做好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
工程项目竣工时,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五、基建财务的管理职责
计财处是我院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具有以下职责。
1、参与工程合同的审订和修改补充工作,对合同中有关财务内容的约定和规则负责审查。
2、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以及财务决算审批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六、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0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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