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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规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6:36】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5〕39 号
长治学院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规定
1、凡需购买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单列计划进行申请,由实验室报请所在系(部)同意后,报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送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2、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入库后进行定期检查;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由专人实行专帐管理。
4、放置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柜门或房门的钥匙,要两个人同时管理,并要两个人以上在场才能开门取物,做到互相监督,保证绝对安全。
5、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者,要按教学科研一次性的用量,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严格审批、控制和监督使用手续,方能领用。不能少用多领,防止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长期存放在没有存放条件的场所,造成隐患。对其领、用、余、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
6、领用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因工作任务改变,或其他原因没有用完的应及时交回仓库,办理退还清帐手续。对用过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在环境保护条件允许、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妥善处理。处理过程必须详细登记。数量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处理,须征求所在地公安和环保部门的同意。
7、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单位,要制订具体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使用者要严格执行。
8、放置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仓库内要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配齐防火设备和用具,学习宣传消防急救知识,健全安全保护措施。
9、易燃、易爆、剧毒物的管理、领取、使用人员,必须按上述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违者对其造成的损失应负安全责任。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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