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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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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5123
长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共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在职人员(人事关系在学院的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访问考察等公务活动,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接受严格管理。
第二章 审批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坚持因事出访。根据学院外事工作任务和对外工作需要,因事出访、因事定人。先确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提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不得因事找人;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主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赴国外出席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学院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查出访任务,坚决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
第四条 量化管理
(一)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二)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团组人员原则上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学院厅级人员每年出国数量不得超过学院厅级在职人数的二分之一。团组人员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原则上学院厅级正职人员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的副厅级以上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或执行同一任务同团出访。
(四)因公临时赴港澳(指专门前往港澳,不访问其他国家和地区)不作量化管理,不计入出国(境)指标。
第五条严格控制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出境团)。严禁组织和参加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盈利性双跨团组。出席国际会议、中组部调训、国家外专局批准的境外培训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参加上述团组均须事先按程序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团出访。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计划申报和审核。每年11月份须上报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由外事部门汇总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审核。审核时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总量,对短期内集中前往少数国家(地区),以及就相同或相似任务前往同一国家(地区)的团组进行调整。通过审核的出国(境)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外事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计划执行。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出访,如遇特殊情况须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应在学院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学院现任正厅级人员因公出访,须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见附件1),外事部门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书记出访由院长签字,院长出访由书记签字。由外事部门按上级规定拟文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第九条学院现任副厅级人员因公出访,须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外事部门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书记和院长审批。由外事部门按上级规定拟文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第十条学院二级单位的现任正、副处级人员因公出访,须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经申报表所要求的各职能部门会签后,上报分管院领导、分管外事院领导批准,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书记和院长审批。由外事部门按上级规定拟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学院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因公出访,须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经申报表所要求的各职能部门会签后,上报分管院领导、分管外事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书记和院长审批。由外事部门按上级规定拟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由组织部门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组织部门须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进行审核、备案和登记,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领导干部,须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
第十三条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外事部门负责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十四条校内公示结束后,外事部门按照因公出国(境)团组申办程序办理以下手续:预批复件(正副厅级须先向省领导请假)、团组申报、审批和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签证。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邀请函(内容包含明确的出访任务、活动日程、受邀人员名单、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须打印在公函纸上,必须有邀请人签字,遵循邀请人与出访人员职务级别一致的原则),并提交邀请函原件;外事部门须根椐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按上级规定对在外停留时间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会必须有正式的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出国(境)人员须具备完成出访任务的外语水平,参加国际会议者须具有较强的外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赴汉语通用地区或组团出访的团队内有翻译的,可不对外语水平作要求。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按上级有关规定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来源支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无论时间长短均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的;
(五)已离(退)休厅级以下(含厅级)人员和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
(六)退休返聘人员由科研经费或学院经费支付在外费用,且出访超过14天的;
(七)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
(八)其他上级规定的不予因公派出的情形。
第二十条出国(境)手续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手续,由外事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并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无法办理的,外事部门严格把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管理
(一)财务部门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
(二)外事部门须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审核出国(境)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三)学院外事、财务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须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2),由外事和财务部门严格审核。出国(境)任务、出国(境)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二十二条经费核销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出访人员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外费用报销单》(见附件3),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团组负责人和经办人本人签字。
财务部门须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中的相关规定及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审核出国(境)费用。财务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须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财务部门审核后,交由分管外事院领导审核,再按财务管理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费检查。学院外事、财务部门负责,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上级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出访团组回国后,须在回国之日起15天内由外事部门负责,在学院内部局域网或公开栏公布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未按规定公布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因公出国(境)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学院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并由学院外事部门报告任务审批审核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须在回国之日起3天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和出访报告交外事部门,并由外事部门将原件转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保管,并将有关材料完整留存备查。外事部门负责认真把关并严格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学院和上一级外事、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外事部门须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出访人员,暂停或取消其出访申报资格,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七条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境)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外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团长负责对出国(境)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二十八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院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公出访人员须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因公出访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须严格把关审核。
第三十条出访人员须诚实、守信。在因公出访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弄虚作假者,学院按规定严肃查处。对违规的出访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访申请。若二级单位违规,则停办其因公出访申请,为期一年。情节严重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
2.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3.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外费用报销单
长治学院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籍 贯
户 籍
所在地
身份证
号 码
电子邮箱
职务/职称
外语语种及水平
联系电话
邀请单位
出访国家
(地区)
出访路线
出访时间
是否经第
三国入境
是,请说明:
□ 否
是否有因公护照
□ 是 请填写护照号码: 护照有效期:
□ 否
出访目的
□ 参加会议 □ 访问考察 □ 合作研究 □ 学术交流 □ 实习培训 □ 进修学习
□ 讲学 □ 文化交流 □ 其它
出访任务说明
(如篇幅不够,可另纸书写。)
经费来源
过去5年去过的国家(及出访日期)
申请人承诺:
本人本次出访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无科技涉密问题及无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表所填写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本人已阅读了长治学院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同意按规定内容执行。本人本次出访的邀请单位及邀请信内容属实。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签名: 日期:
所在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外事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分管院领导审批:
签字(盖章)
分管外事院领导审批:
签字(盖章)
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签字(盖章)
此表可复印
附件2: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出访地(含经停):
出访天数:
出访日期:
单位出访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处室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
审核内容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是否列入出访计划: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时间和出访地是否符合规定: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处室印章)
单位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处室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审核内容
本次团组报批金额: 资金来源渠道:
合计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城市间
交通费
其他
费用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处室印章)

附件3:
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外费用报销单
填报时间: 支出项目号: 附件张数:
出访 出访 日—— 出访 出访
事由: 日期: 路线: 人数:

项目
类别
国际旅费
国外城市
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注
预算
额度
外币金额
人民币
实际
支出
日期:
外币金额
人民币
日期:
外币金额
人民币
小计
超支与否(注明超支额)
审核
合计

学校财务负责人: 学院负责人(签章): 审核人: 出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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