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学院文件 > 行政文件 > 2017年文件 > 正文
长学院字〔2017〕151号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2-21 18:18】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151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顶岗实习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治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2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学院
2017年9月20日

长治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顶岗实习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推进我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在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学校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五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专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学校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学校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学校原则上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四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实习学分。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周志;(4)学生顶岗实习报告;(5)学生顶岗实习成绩;(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学生顶岗实习周志和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由学生个人撰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根据自身专业特点、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校方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学生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
上一篇:长学院字〔2017〕151号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下一篇:长学院字〔2017〕151号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电话:0355-2178102 网站备案:晋ICP备16006961号-1  
Copyright © 2017 长治学院|校长办公室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