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学院文件 > 行政文件 > 2017年文件 > 正文
长学院字〔2017〕154号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2-22 08:39】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154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治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已于2017年9月2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学院
2017年9月20日

长治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在评定过程中若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确定下达,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处(部)长担任,成员为教务处、计财处、审计处、团委负责人,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校学生会主席。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各系(部)需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四)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年级专业范围内位于前10%,并获得学生综合优秀一等奖学金,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五)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年级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四)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上一学年获学生综合优秀一、二等奖学金,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五)在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经系(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表现良好。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经济特殊困难)4000元;二等(经济困难)3000元;三等(经济一般困难)2000元。
第十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四)在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经系(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表现良好;
(六)建档立卡户学生,可优先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
(七)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或是在校学习期间无人供养(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者;
(八)申请二等国家助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或是家庭成员中有长期卧床病患者、家庭缺乏劳动力等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者;
(九)申请三等国家助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或是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突遭变故、自然灾害等致贫以及家庭父母年迈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者。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九条 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审核,经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初评结果,面向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将初评名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其他获奖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初审名单,形成初审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到省教育厅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后,确定获奖结果。
第二十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证书由教育部统一颁发,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统一领取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计财处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七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二十五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二十六 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若情节严重取消下一年的评选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有旷课行为者;
(三)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者;
(四)在评审中有弄虚作假者;
(五)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者;
(六)思想观念差,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二)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三)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经常出入网吧或上网、玩电子网络游戏者;
(五)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者;
(六)所在宿舍在上一学年被确定为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
(七)受资助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
上一篇:长学院字〔2017〕155号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下一篇:长学院字〔2017〕153号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

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电话:0355-2178102 网站备案:晋ICP备16006961号-1  
Copyright © 2017 长治学院|校长办公室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