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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7〕94号 长治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0-23 17:55】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94号

长治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推动我院科研水平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和观点;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学院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3.必须是相关学科领域的新理论研究、新方法探索、新技术应用、发展前景展望和科技信息传播等。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主要为:
1.由我院主办、承办的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
2.挂靠我院的学术团体在我院主办的学术会议;
3.学院组织的或本院各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会;
4.聘请院外专家、学者来院开展的合作研究;
5.我院教职工、学生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主讲的学术报告或开展的合作研究。
第四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1.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2.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3.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4.其他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五条 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系(部)和个人都不得以“长治学院”的名义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学术会议。
第六条 主办或承办以及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院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院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院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组成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相关领域的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
3.会议举办前须提供本次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背景材料。
4.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参会学者应不少于30人,省外学者应不少于1/3,至少有2篇以上我院教师的研究论文入选会议交流。
第七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
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的具体部门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详细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预算明细、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院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有政府主管单位(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由科研处根据会议的规格、规模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提出具体资助方案,会同学院有关部门上报主管院领导,全国性的学术会议由院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科研处提交如下资料:
1.1000字的会议简介1份;
2.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等)1套;
3.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九条我院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应从参加者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
1.参会前,需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治学院科研出差事前审批单,经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2.预算经费超过10000元的,及出境参加学术会议的,还需报科研处长、分管院长批准,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3.参加学术会议者在返院后15天之内,应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1份包括会议概况、就学术会议内容作1次专业内的专题学术报告。
第四章 学术报告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术报告管理
1.由学院各部门邀请的院内外专家作的学术报告,由主办部门提前申请,填写《长治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见附件2),报科研处统一审核、备案。
2. 审核批准后的学术报告进行前,要在系(部)网站发布公告。1次学术报告总体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
3.学术报告结束后2日内,填写《长治学院学术讲座登记表》,并向科研处提交300字左右的学术报告综述1份、学术报告期间的照片2张,重大的学术报告需提交音像资料,由科研处存档。
第十一条学院教职工在完成以下科技活动后,有在学院范围内作学术报告的义务:
1.国家级各类计划项目;
2.重大横向项目;
3.国内外学术性会议;
4.获得博士学位。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资助金额以学院批复为准。
第十三条由我院主办的全国性或全省性学术会议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会议资助标准参照省里有规定进行。如果有特殊要求,要提前制定方案,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经学院同意来我院作学术报告的外请专家,其住宿、交通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术报告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定,主管院长批准,必要时应经院长批准,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五条外请专家学术报告费参照标准(税后)如下:
1.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场不高于3000元;
2.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每场不高于20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每场不高于1000元;中级职称的,每场支付酬金500元;
3.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如邀请专家属于高级人才可按照不超过此标准的2倍执行,需在学术报告前向科研处提交申请及说明,经科研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院内专家报告费标准(税前)如下:
1.由学院邀请的院内教师学术报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每场不高于10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每场不高于500元,博士参照副高。中级职称的,每场不高于200元;
2.每人每年度所作学术报告不超过2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治学院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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