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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7〕107号长治学院关于印发《长治学院教师开展多点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0-23 18:07】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107号

长治学院关于印发《长治学院教师开展
多点教学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
《长治学院教师开展多点教学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学院
2017年10月12日
长治学院教师开展多点教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晋教人〔2016〕6号)以及山西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若干意见相关配套政策的相关精神,实现教育资源社会共享,在保证我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等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我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体现知识价值。认真贯彻省委相关精神,支持我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并取得合理报酬,实现教育资源社会共享,增加教师合法收入。
第三条 激发人员活力。充分发挥我校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提高教学和育人质量,努力创造一流教学成果和教学业绩。
第四条 鼓励校际交流。鼓励支持我校教师开展校际合作和校际交流,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各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快速提升。
第五条 加强管理考评。在多点教学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在确保完成我校规定的教学等工作任务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度选派有关教师进行多点教学。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适用范围
1.交流教师须工作表现出色,能圆满完成学校指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受到同行、师生的良好评价,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其它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相应报酬。
2.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完不成学校所分配工作任务的、个人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开展多点教学。
3.“双肩挑”人员或者担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原则上不允许“双肩挑”人员在工作日内进行多点教学。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5.外校或外单位人员在我校进行多点教学,须提供其所在单位提供的同意其进行多点教学的证明,并执行《长治学院外聘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凡有开展多点教学意愿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2.系(部)初核。多点教学具体由各系(部)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审核确定。系(部)根据申请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情况和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其是否符合多点教学条件,经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给出意见和建议。
3.学校审批。学校人事处依照国家、我省有关规定,结合系(部)意见,对申请人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进度和质量等进行复审,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并征求分管组织、教学、科研等机关工作的校领导的意见,由人事处向学校提出正式意见建议,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4.学校公示。学校对拟批准开展多点教学的教师进行公示。
5.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教师,要与学校和兼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兼课时限、薪酬、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事项。协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规范管理
1.教师在开展多点教学期间,其日常管理、考核仍由所在系(部)负责。所在系(部)要加强其在本校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与管理,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
2.兼课单位每学期结束后要对兼课教师教学期间的师德师风、课堂纪律和教书育人效果、教学成果贡献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意见通报兼课教师所在院校,并由学校人事处将考核评价意见反馈至各系(部)。
3.学校负责对本校教师多点教学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所有拟兼课教师必须实行事前审批和备案制度,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过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多点教学。
4.我校教师在校外进行多点教学的教师须遵守国家政策和学校各项纪律规定,交通安全等问题由本人负责。
5.外校教师在我校进行多点教学须与我校签订相关协议,实行协议管理,交通安全等问题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九条 教师在开展多点教学中应体现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坚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得损害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十条 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应首先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兼课时间不得妨碍本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安排规定的时间,避免兼课过多影响教育教学效果和本职工作的完成。
第十一条 教师私自开展多点教学,或因开展多点教学而影响本职工作,甚至完不成本校工作任务的,按教学事故处理,教学事故等级由教务处认定。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并扣除相应绩效。属党员、干部的,按党纪、政纪等规定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中有关内容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调整,执行国家和我省新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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