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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2-21 17:57】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141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日常行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治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2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学院
2017年9月20日

长治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治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应当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提出建议;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
第七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举行非教学性质的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以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反映问题应按照校内组织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应当遵守学习纪律,上课、实
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劳动、军训、社会实践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等都实行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系(部)全面负责。系(部)要建立和完善考勤管理制度。对于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班级辅导员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一月之内,经班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所在系(部)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请假超过一个月,经班级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分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公寓住宿,不得自行在外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外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关于学生在外住宿的有关规定履行申请与报告及承诺与签约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凡未履行有关手续自行在外住宿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课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以服务广大学生成人成才为宗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目的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应按照学校社团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应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奉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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