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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7〕14号 长治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0-23 17:05】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14号
长治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建设本学科科学研究平台为目标,重在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坚持“扶优促强、突出特色”的原则,科研机构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遵循科技工作的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科研机构分类:
(一)政府、行业批准成立的专门科研组织,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
(二)院级科研机构,是指学院批准的依托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建立的研究所。
(三)产学研科研机构,包括我院成立的独立运行的跨单位联合科研机构等科研实体。
第五条 科研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科研机构的组建应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鼓励多个相关学科联合组建科研机构,或与外单位合作组建科研机构。
(二)应具有明确的、符合学科发展规律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较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省级和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基础研究性科研机构必须主持承担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应主持承担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下达的科研项目,或承担有地方及企业的横向项目,或有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技术转让。
(四)具有学术造诣较高、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并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五)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例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工作场所等,或具有相应的、可靠的共享资源。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申报与审批
(一)政府、行业批准成立的专门科研组织由学院科研处牵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院级科研机构及产学研科研机构的申报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治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合作协议等申请材料,科研处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审批。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变更、调整和撤销
政府、行业批准成立的专门科研组织因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和撤销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院级科研机构、产学研科研机构确因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和撤销的,应由科研处组织专家提出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和批准。
第三章 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
第八条 对于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学院按照其建设和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用于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 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及人员组成:
(一)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独立运行,独立管理。
(二)专职科研人员数不得少于2名,兼职研究人员数不得少于5名。
第十条 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
(一)科研机构设负责人负责确定本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和发展战略。
(二)科研机构负责制订科研机构发展计划,组织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和实施,负责科研机构项目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的统一管理以及其他科研活动。
(三)科研机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队伍建设需要,做好人员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聘任的依据。兼职研究人员考核由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进行,所参与的科研活动、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课题的前期申报及组织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的管理除遵循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办法外,学院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配套下拔经费的依据。
(一)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在建设期内应按时向科研处提交年度计划、工作年报、中期检查和验收材料等。
(二)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验收通过后,须接受学院组织的绩效评估(上级职能部门已经安排绩效评估的科研机构不需要再接受学院的评估)。绩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发放下一年度配套经费。
第四章 院级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院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符合国家、省部相关的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本着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并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努力承接各种科研任务,注重基础理论研究。
第十三条院级科研机构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能够开展国内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拥有必要的支撑条件。
(二)院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负责人采取院内遴选方式产生,经学院批准后,发文聘任。
(三)院级科研机构应具有一支科研实力较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院级科研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独立,实验场所、仪器设备原则上与相关专业学院及学科实行共享,如有需要,实验场所和设施也可独立建设,专用仪器设备也可独立使用。对于场地、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要求,申报时应在《长治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中明确提出,报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院级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及人员组成、日常运行管理参照各类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
第十五条学院对院级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
科研处是院级科研机构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院级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受理院级科研机构的申报和审核。
(三)建设期内,院级科研机构需每年撰写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总结,报科研处审核备案,科研处对院级科研机构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下拔经费的依据,必要时根据具体考核情况及时调整建设方案。
(四)建设期满,科研处会同人事处对院级科研机构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院级科研机构的申报和审批:
(一)院级科研机构由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学科、学院和科研团队的具体情况,进行谋划和设置。
(二)科研处负责对拟建院级科研机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七条院级科研机构的经费管理:
(一)院级科研机构建设期为3年。学院按每年1万元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二)院级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经费由负责人统一支配,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以及相关科研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院级科研机构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建设期满,院级科研机构撰写科研机构验收总结报告,科研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验收考核,采取集中会议、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院级科研机构,须提出两年整改建设方案,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两年整改期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的继续运行,不合格的取消建制。
第五章 产学研科研机构
第十九条为加强学院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依相关学科为支撑建立以产学研结合形式的建立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第二十条产学研科研机构是指学院有关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与院外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院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院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风险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产学研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长治学院—XXX联合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 产学研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拟设立产学研科研机构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院外单位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专家论证后提出意见。
(四)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五)讨论通过后,由学院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再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产学研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能够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
(三)人才队伍科研实力较强、结构合理;
(四)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仪器设备;
(五)合作期限3-5年;
第二十四条 产学研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一)由学院对外成立的产学研科研机构隶属学院科研处统一管理,有关档案材料报送科研处备案。
(二)产学研科研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挂牌在长治学院,受双方共同管理。
(三)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l—3人,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四)学院派驻联合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院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学院的利益。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科研机构,学院有权撤消:
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者;
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院利益者。
第二十五条 产学研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
(一)学院有关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要与联合方进行认真蹉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分别承担并享有各自的责、权、利。
(二)要规范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产学研科研机构考核办法
产学研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研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研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院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院将提出警告直至撤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学院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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