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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院字〔2017〕17号 长治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0-23 17:13】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7〕17号
长治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工作,加强学院会计核算管理,维护学院财务秩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公务卡制度改革、政府采购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相关经费的财务报销。
第二章 票据审核管理
第三条 原始票据管理要求
(一)外部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据: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各单位使用的内部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三)发票或正式收据必须注明付款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四)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五)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最多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超过期限的票据视作作废票据,不予报销。
第四条 原始票据的粘贴整理要求
(一)所有原始票据必须按要求分类、分项目粘贴在长治学院报销粘贴单上,详细填写用款事由、金额(大小写),单据张数、经办人及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借款时需填写长治学院借款单。借款单必须填写借款的日期、事项用途、金额、经手人等,同时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凡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属于现金借款(含往个人银行卡转账)情况的计财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属于转账借款情况的将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处理。(特殊情况如访学、攻读学位等可延迟到6个月)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验收单须有经手人、使用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字。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五)外文票据应附中文翻译件和银行付款凭据,中文翻译件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五条 各部门分管的经费报销时除相关责任人签字外,还需加盖本部门公章。
第六条 遗失票据的报销须取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由单位领导、计财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失而复得的原件不再报销。
第三章 报销审批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所有经费报销审批遵循“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审批原则上应为审批人亲笔签名。
第八条 院内预算安排的包干经费(含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学生活动、师资培训费、实验室劳保用品费等)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经计财处审核即可报销;5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需经分管院领导和计财处处长审批后报销;50000元以上的还需经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各部门负责人对包干经费的支出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项目经费1000 元以下(含1000元)由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计财处审核、计财处处长审批后即可报销;1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50000元以上的还需经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各部门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支出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已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款项的支出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款项的支出,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纵横向科研经费的报销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审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主体责任。教研课题项目经费报销参照科研经费管理文件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规定
第十二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行采购活动。
第十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也可自行依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自行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十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规定公开招标限额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
第十六条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报销时,属于协议供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报销时需附协议供货供应商证明。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需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招标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进口类货物还需提供售汇水单、免税证明、海关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
第十七条 工程(维修)类政府采购项目报销时需附项目备案表、招标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和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服务类政府采购报销时需附项目备案表、招标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报销需提前一个月向计财处提交用款计划申请。
第五章 其他报销规定
第二十条 零现金支付:所有支出打入公务卡或个人银行卡或转账,实行零现金支付。(要求全院教职工积极办理公务卡,原现金支付部分将打入本人工资卡中)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规定:属于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的,应提供会议通知,正常旅费以外的其他票据一律不得报销。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由财务人员负责填写。
第二十二条 安家费、抚恤金、探亲费、临时工工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人事处签批意见,然后到计财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小型维修报销时需附工程量结算清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工程(维修)类项目报销时需附入围通知书、合同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为了协调学院对内、对外的业务工作安排,方便员工费用报销,计财处将审核报销时间安排在周一、周三、周五,周二和周四为内部业务处理。每年12月20日暂停报销直至年终决算结束。
第二十五条 纳入省财政管理的专项科研经费一般要求两年内支付完成,支付时需提前一个月向计财处提交用款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长治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包干经费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2、项目经费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长治学院
2017年3月10日


日常财务报销业务流程之一
包干经费
包干经费:职能部门的包干经费包括办公费、电话费和差旅费;各系部包干经费包括办公费、电话费、师资培训费、学生活动费和实验室劳保用具费。

注意事项
1.购买商品的票据需列有明细,加盖销售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办公用品属于政府集中采购A09目录范围,除复印纸为协议供货外,其它办公用品10万元以下院内入围供应商定点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政府采购。
3.出差前请自行下载《长治学院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单》,报销时需填写《长治学院因公出差人员批准报销单》。
4.出差超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住宿,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时间按照出差起始日期(自然天数)计算。住宿费、培训费、机票款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参加培训、会议需附会议通知。
6.参加会议由会议方提供住宿的,需在会议通知中注明或由会议方出具书面证明;若会议方提供伙食,则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首尾两个自然日计算;若会议通知中注明伙食自理,则伙食补助按照出差时间计算,市内交通费仍按首尾两个自然日计算。超过7天的伙食补助按60元/人.天计。
7.购买机票的方式:
A)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需公务卡支付;
B)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指定的机构购买,可用公务卡或银行转帐支付;
C)在市场上自行购买,报销时应提供从各航空公司官网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购票日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材料,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
8.公务卡支付需提供pos机小票。
业务完成后粘贴报销单,经手人签字
报销流程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计财处审核科审核

5000<金额≤50000元,分管院领导和计财处处长审批报销
金额≤5000元直接报销
金额>50000元,院长、分管院领导和计财处处长审批后报销


日常财务报销业务流程之二
项目经费

1000<金额≤50000元,分管院领导和计财处处长审批报销
1. 已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款项的支出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款项的支出,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2.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报销时,属于协议供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报销时需附协议供货供应商证明。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需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招标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进口类货物还需提供售汇水单、免税证明、海关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
3.工程(维修)类: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小型维修报销时需附工程量结算清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工程(维修)类项目报销时需附入围通知书、合同和审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报销时需附项目备案表、招标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和审计报告。
4. 服务类政府采购报销时需附项目备案表、招标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
5. 劳务费发放需注明领款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行,并同时提供电子版;向学生发放的各类资助款需注明领款人姓名、银行账号、开户行,并同时提供电子版。工行、建行两类银行,可按银行分别制作发放表,不限人数、不限地区;其它种类银行,(如农行、交行、光大、兴业、民生等)均需提供开户支行具体信息。
6. 采购的商品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需开具入库手续,并在计财处加盖固定资产验核专用章后方可报销。
7. 纳入省财政管理的专项科研经费和政府采购类项目经费需提前一个月到计财处申报用款计划。
8.公务卡支付需提供pos机小票。
业务完成后粘贴报销单,经手人签字
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计财处审核科审核
金额>50000元,院长、分管院领导和计财处处长审批后报销
金额≤1000元计财处处长审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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