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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10-29 09:18】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8〕34号
长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 伪造数据的;
5.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相关人员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系(部)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做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传,对本科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2. 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3. 发现论文指导老师和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4. 负责学位论文的查重检测工作。
第七条 教学评估与督导中心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的规定,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2. 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况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系(部)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3. 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检举,并及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保密;
4. 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报学校处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学校有权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并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指导教师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嫌疑的,由学位申请人员所在系(部)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系(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系(部)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长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长学院字201728)的有关规定给予该系(部)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治学院本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
长治学院
2018年6月11


附件:
长治学院本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杜绝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加强我校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与山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检测范围
我校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论文。
二、检测结果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结果
类别
检测要求
结果认定
处理意见
A
理科类R30%
文科类R40%
通过检测
是否修改由指导教师和学生自定。
B
理科类30%R50%
文科类40%R60%
疑似有抄袭行为
修改后复检,复检通过后参加论文答辩;复检仍未通过,由相关系(部)或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作出:(1)论文修改后答辩;(2)取消答辩资格,成绩计不及格,一年内重修学位论文。
C
理科类R50%
文科类R60%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经相关系(部)或专家组鉴定,如确认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的,应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作出:(1)取消答辩资格,成绩计不及格,一年内重修学位论文;(2)开除学籍处分。
注:(1)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2)理科类:含理学、工学2个学科门类;文科类:含文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历史学7个学科门类。
三、检测办法
1.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
2.各系(部)应根据学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总体安排,按时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向学生认真做好告知义务。
四、工作流程
1.毕业论文答辩开始之日前两周,各系(部)要将本系(部)学位论文答辩安排表(时间、地点、参加答辩学生名单、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分组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2.毕业论文答辩前一周,各系(部)将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生的学位论文电子文档进行查重检测。未达到比例要求的学位论文,不允许其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经修改后达到学位论文查重要求的,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3.毕业论文答辩完毕后,各系(部)将本年度拟评为“校级优秀本科学位论文”的学生名单及学位论文电子版报送教务处。
五、其他
毕业论文格式应符合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要求,毕业论文电子版统一为word文档,命名格式为“学生姓名+学号+论文名称 .doc”,例如“张三 20084900 ×××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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