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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正式稿)
【字体: 】  【编辑日期:2019-05-06 16:14】  【来源: 】  【作者:】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9〕43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印发《长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长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长治学院

                        2019年5月6日

附件

 

长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完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列入基建计划或以各种资金进行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信息网络、安全监控系统等专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公用房屋维修改造及装饰,零星基建,水暖电维修改造,道路维修改造,园林绿化,安全消防设施改造,通讯及网络改造等预算造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

(一)学校所有的基建工程项目;

(二)各承办部门所进行的基建和维修项目(凡单次预算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标准的)。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和资产等业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配合完成。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五条 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组织审计:

(一)基建工程立项项目一般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社会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均在审计专项事务经费中列支。

(二)零星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具体事项由审计处办理,所产生的费用,均在审计专项事务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合同规范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招标文件的审核,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量、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条  审计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经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审核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按本办法的相关程序组织审计。审计部门由专人负责对报送的资料进行验收并登记;根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组织安排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机构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意见,并就存在异议的问题交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定结果无异议后,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竣工结算审计结果,方可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费用结算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自行实施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法办理。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准备。按照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组建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前调查,及时收集审计实施所必需的资料;在审核确认送审资料基本完整后,予以正式立项。

(二)审计实施。通过踏勘现场、分析测试、编制工作底稿等必要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完成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初稿。

(三)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初稿,征求建设管理部门意见;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初稿和建设管理部门回复意见进行分级审核;完成本办法的审计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文书。

(四)审计整改。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长和分管副院长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五)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结合学校和审计处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管理部门审查结束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请分管副院长审签后,向学校审计处报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送审资料包括: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三)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书、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五)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六)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管理部门初审结算书、送审清单;

(七)工程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材料价格证明资料及施工单位的审计承诺书;

(八)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材料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索赔资料;

(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对施工方报送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对合同、签证等重要资料和审计成果文件进行存档。

第六章  审计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相关资料,审计处另有要求除外。确需补充的,须经审计处、建设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相关内容方能调整修改,否则审计处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送审工程项目资料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请分管副院长审签后,由经办人填写送审项目资料移交登记表;所有送审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对不按要求送审或送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送审部门提供补充资料及答疑事项的,送审部门必须在15天内予以提供或答复。超过日期未提供补充资料或答复的,审计处将退回所有送审资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送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变更无论是项目设计部门、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都应严格控制按规定履行变更审签手续,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由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符合工程结算审计范围的项目,未经审计,一律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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