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学院字〔2018〕51号
长治学院“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山西省“六大发展”及 “131工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1331工程”统筹推进“双一流”的意见》(晋政发〔2017〕4号)、《长治学院落实“1331工程”实施方案》(长学党字〔2017〕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我校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转变科技创新方式,结合地方发展优势和需要,为创建我校“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以产学研科技协同创新为导向,以促进学校科技发展为契机,以教书育人为抓手,以产学研结合为目标,汇聚全校力量,整合各方资源,推进我校与其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深度融合,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承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业培训、辅导、孵化等任务组建的协同创新载体。
第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工作总体目标,为“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要根据学校的规划和目标制定建设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目标,在学校领导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培育和建设
第四条 “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分为培育、建设两个阶段,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进行支持培育,以实施“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的形式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前期培育。以后根据经费与申报情况适度增加协同创新中心数量。
申请“1331工程”协同创新(培育)项目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1.以校内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为依托,有明确的产业定位、服务目标以及研究规划和发展方向;
2. 具有较强的研究创新团队,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
3.具有较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平台,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4.具有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人才考核聘用制度、创新服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协同单位可填写《长治学院“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支撑和成果材料,申报书要求如实填写且有明确而具体的建设任务和目标。
(二)“1331”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团队,将其申报材料报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评审答辩。经评审或答辩后,由专家组提出候选名单。
(三)评审工作由学术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助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校内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正式进行立项建设。
第六条 组建前期被列为校级“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培育项目),培育项目培育期一般为2年,两年未完成培育任务的,申请单位可向“1331”办公室提出延长培育期的申请。
第七条 在做好前期培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申请单位向“1331”办公室递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学校按照组织申报、组织专家考察论证,专家初审、会议答辩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认定申请,认定通过后列为校级“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认定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产业发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机制,围绕中心产业定位和研究发展方向,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方向选择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体现多学科的交叉融合。
2. 形成了基础扎实、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的研发团队,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创新机制,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环境。
3.聚集了一批创新人才,形成了基础扎实、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威望、较强的开拓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4.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5.建立创新服务机制,开展培训、辅导、孵化工作。
第八条 牵头实施单位应充分整合多方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以确保中心的良好运行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一)政策支持。
学校和牵头实施单位在自身现有的条件和能力范围内,给予“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与保障,使之成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政策汇聚区,成为我校改革发展的实验区。
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职称评定与评优评模、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模式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赋予“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权;
2.对于“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必需的仪器设备给予优先保障;
3.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项目时,给予“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二)经费支持。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根据中心的需要,给予不同额度的专项建设资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各协同创新体之间的合作,其使用范围为“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经费、人才培养经费、人员聘用经费、学术会议交流和人员互访经费等。学校拨给“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的专项经费的使用按学校财务制度和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开支,不得外拨。
第九条 申报学校“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遴选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一经发现,将取消遴选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升级为省部级“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的,同样享有本办法所规定的专项经费与政策支持。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在中心内部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中心以基地建设、平台建设、学科建设为支撑,以任务或项目为依托,以地方发展需要为出发点,采取固定和流动的团队组织模式,灵活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可设立一定名额的流动科研岗位,由中心根据需要提前制定计划报学校审定,享受教学工作量减免。
第十三条 如发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校“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 在组建、认定、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各类经费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5. 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继续作为校级“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四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采用年度检查和周期验收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检查和周期验收评估由“1331”办公室负责实施。年度检查和周期验收评估的内容为“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以“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自查为主,“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学校“1331”办公室提交当年的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未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中心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连续2年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暂缓下年经费划拨,已经升级为建设项目的降为培育项目。
第十七条 “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满后,学校“1331”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其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八条 “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在建设期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 总体目标:“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在建设期内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进行了相关研究,能以产学研科技协同创新为导向,创新方向明确,特色鲜明。
(二) 科学研究:“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须在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的任意三项(其中第1、2项必完成):
1. 主持国家级研究项目(不含子课题)1项以上,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4项以上。
2. 发表国家级及以上论文 5篇及以上。
3. 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及以上1项以上。
4. 拥有专利3项(含)以上。
5. 建设期内,出版学术专著或规划教材2部以上。
(三) 人才培养:建设期内应完成以下任务:
1.培养了至少2名与本学科群密切相关的硕士研究生,
2.“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成员参与学术会议交流3次以上。
3.“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与协同创新单位人员互访2次以上。
(四) 社会服务:建设期内应完成以下任务之四:
1.建立了长期合作的协同创新单位,签署了实质性的合作协议,能够深度整合,组织与分工明确,责权清晰,形成了资源整合、成果分配、风险共担的协同氛围。
2.与“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有关实验仪器与装备、试验与环境等基础设施健全,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建立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机制。
3.围绕中心产业定位和研究发展方向,建立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科研机构或实训基地2项以上。
4.获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理工科类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0元以上。
5. 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或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承担具有较大影响的委托与合作项目。
6.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了技术入股、技术转让和技术有偿使用,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7. 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和技术推广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或学术讲座)、大型科普活动或创业培训等活动3场以上。
8.“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的科技创新平台被批准新增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五)学术交流: 建设期内与协同创新单位共同举办或承办1场及以上与协同创新目标和任务相关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十九条 “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对于成效显著、评估优秀的中心,可进入下一周期的实施。对于验收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将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
第二十一条 鼓励校内已建设的“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上一级别的“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学校可以根据省、市“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条件要求,整合资源、重点支持,积极申报上一级“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对获得上一级别“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批复的校“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或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校另外安排资金重点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培育或建设的“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长治学院××ד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1331”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治学院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