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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20-11-16 10:35】  【来源:未知 】  【作者:学生处】  【点击次数:

 长治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以奖代补资金或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统一集中使用,资助额度原则上为1000-5000元。

第六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一)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出现突然变故、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二)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三)在申请学生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九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工作程序:

(一)学生本人需向所在班级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初审;

(三)系部审核通过后,报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在全系部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系部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整理、复审材料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报请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汇总发放报表,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将补助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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