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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受奖、助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管理细则(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6:01】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3]94号
长治学院受奖、助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管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资助政策,让受到国家奖、助学金、社会资助基金等资助的贫困大学生以及全体大学生学会感恩,用行动回报社会,服务社会,使我院学生公益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特制订长治学院大学生公益活动管理细则:
一、总则
公益活动坚持“用行动回报社会,在实践中长才干”的宗旨,通过集中开展或学生自主组织参加多种形式的校内外公益活动,引导学生爱国、爱校、爱专业,培养学生的自觉成才意识,让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公益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各系组成。各系组织机构由分管领导、团总支、学生会、班主任组成。日常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三、组织形式
1、各系成立大学生公益活动服务队,统一组织受资助学生以及大学生志愿者。为便于组织协调,可根据年级、专业或公寓住宿情况分成几个服务队,队长由学生干部担任;
2、服务队队员可主动在校内或校外联系参加公益活动,也可由学校直接安排参加公益活动。
四、活动内容
1、经学校批准集体组织的社会慈善活动、义务劳动;
2、经学校批准集体组织的和学校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义务用工活动;
3、学校内各系、各职能部门义务用工活动。
五、参加人员
1、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2、享受各类针对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基金、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
3、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的学生志愿者。
六、组织形式和时间要求
1、根据国家对大学生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合格人才的要求,倡导全校大学生积极投入到公益活动中,要求获得奖、助学金,社会资助基金资助的大学生每学期参加公益活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
2、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社会资助基金资助的学生,除参加由各系或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公益活动,也可自主参加校内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七、活动认定
1、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对活动的确认。确认以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为依据;
2、学生自主联系的校内活动由用人部门确认。确认以部门负责人签字及部门公章为依据;
3、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情况要汇总记入学生综合测评中;
4、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一项指标。未达到活动要求的,可以取消下一次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
5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可作为评优、入党的一项参考指标
八、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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