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学院字[2013]98号
长治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条例
第1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心理咨询工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是经学校批准成立并挂靠学生工作处,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
第3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服务宗旨是:真诚热情,全心全意服务于全校学生。
第4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设以下服务项目: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测量、心理治疗。
第5条 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交友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解性原则;综合性原则;预防性原则;保密性原则等。
第6条 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要严格把握心理咨询过程中的双向性、多端性、社会性、渐进性的特点,科学组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过程及其环节。
第7条 本中心多采用以心理咨询对象的数量来划分的个别咨询和团体咨询形式;实施观察法、个案法、问卷法、访谈法和测量法等心理咨询的基本方法,以取得好的心理咨询工作效果。
第8条 本中心心理咨询人员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资格要求:具有心理学或教育学、医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等专业知识且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具有同等学历并长期从事学生工作(如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热爱学生工作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通过心理咨询培训、考核后可上岗者。
第9条 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除要自觉履行本中心制定的《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外,还要乐于助人、乐于奉献,广泛接触大学生,成为大学生的良师益友,并要依法工作,以德自律。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应保持自身良好的心理品质,在自身处于不良情绪波动状态时,要暂停接待来访者。
第10条 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者若违反本条例及相关规定,本中心有权将其辞退。情节严重者还将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11条 凡被我中心聘用的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应在本中心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12条 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生命及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其工作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13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面向全体大学生的服务性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来访者收取费用。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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