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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消防管理条例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08-20 16:00】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3]89号
长治学院消防管理条例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严格规章制度,认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制度,保证落实到各系、部、处、室、班级、个人。对重点部位重点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二、学院与各系、部、处、室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保卫处负责检查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检查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配备情况,同时负责各重点部位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工作。
四、图书馆、财务处、机房、实验室、资料室、库房、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禁止堆放杂物;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保管、领发、使用制度,做一存放整洁、有序,帐物相符,化学易燃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堆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化学物品必须注明名称、性质、注意事项和灭火方法。
六、各配电间必须做到“三防一通”。即:防潮、防尘、防小动物进入,有良好的通风。电闸、配电盘和电气设备周围不准堆放易燃物品。各配电间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所配置的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七、学校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司机要熟练的掌握所配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八、对于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造成火灾事故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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