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10-29 11:24】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8〕113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治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8月3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治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长治学院
2018年9月5日


长治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二章 资助的标准及期限
第三条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高于部分自行负担。
第四条资助期限: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按以下程序申请教育资助: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自愿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二)各系(部)开学5个工作日内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并初步审核退役士兵的相关证明材料,初审无异议后报请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对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生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复审,并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山西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四)学校收到下拨资金后,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将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生名单及金额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通过后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
第六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系(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使广大退役士兵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八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
上一篇: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
下一篇:关于印发《长治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电话:0355-2178102 网站备案:晋ICP备16006961号-1  
Copyright © 2017 长治学院|校长办公室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