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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关于选修课的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10-29 09:55】  【来源:未知 】  【作者:院办】  【点击次数:
长学院字〔2018〕26号
长治学院关于选修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选修课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指导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完成选修课的修读计划,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选修课的内容
第二条 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是各系(部)面向本专业以及学校其他各专业、各年级开设的课程,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优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专业选修课指提供本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内容包括介绍本专业各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扩大与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课程。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内容包括加强素质修养的人文教育课程、自然科学课程和艺术修养课程,是扩充学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拓展现代综合素质的基础理论课程。
第三章 选修课的要求
第五条 开设选修课应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及教学要求,有较为详细完整的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参考教材或者讲义。
第六条 主讲教师必须由具备较深厚专业理论修养和一定教学经验的讲师职称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七条 专业选修课原则上每门课不超过2学分,各专业选修课由各系(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开设。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每门为1.5学分,为32课时;其中讲授30课时,考试2课时。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如果学生选课人数过少(文科未达60人,理科未达40人)的不予开课,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及时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条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须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
第四章 选课的原则
第十一条 统一规划与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学生根据本系(部)和学校公布的选修课开课目录进行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的选课。专业选修课根据各专业特点由各系(部)自行设置,公共选修课要求普通本科(含对口升学本科)最低修满9学分(6门课),最高可认定20学分;专升本最低修满6学分,最高认定16学分;同时,非艺术类专业学生需要至少修满1.5学分的艺术类选修课程。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艺术实践活动或艺术竞赛可获得相应学分,可以申请转换公共艺术类课程学分;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可获得相应学分,也可以申请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学分。各类学科竞赛学分,可依据《长治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长学院字〔2017〕147号)认定。
第十二条 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强化兴趣爱好相统一的原则。学生在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同时,可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分阶段选修不同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可在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之间自由选择,鼓励学生根据兴趣选修网络课程。普通本科学生在第3-8学期(专升本学生在第1-4学期)进行公共选修课程的学习,原则上面授公共选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3门(含3门),网络公共选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2门(含2门)。
第五章 选修课的开设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选修课程的开设,由各系(部)根据培养目标及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开课,开课所在教研室于前一学期制订出教学大纲,主讲教师准备好相应的教案(或讲稿),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备案。各系(部)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选修课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程的开设,在每学期第九周左右,由任课教师填报《长治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撰写教学大纲和课程介绍,课程介绍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前期课程、专业方向、学习目的、参考书目等,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审核通过,编入下学期教学计划;已申请通过且已经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在每学期的第十周由系(部)报送教务处教务科,教务科根据教学计划,确定下一学期选修课的开课目录与时间,并安排学生选课。
第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目录在每学期网上选课工作前在教务处网站上公布,开课目录中包含选修课名称、任课教师、课程介绍、选报人数、专业限制等,供学生选课参考,学生网上选课工作一般于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的选报及开课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安排,专业选修课由各各系(部)作出开课计划及安排。
第十七条 教务处教务科在学生选报公共选修课工作结束后,对因不达规定选课人数而不能开课的课程作出取消决定并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同时组织相关学生进行重选。凡连续两个学期以上,学生选修人数不达要求的课程原则上不再继续开设。
第六章 选课程序
第十八条 选课前,学生必须详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关于选修课的开设情况(课程名称、上课时间、学分、学时、选报要求等)。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按照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程。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选修课的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在选课时,根据学校公布的公共选修课目录和各系(部)的选修课安排表,自行拟订修读计划。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第十二周前后,学生根据教务处的选课通知,在网上进行公共选修课的选课。
第二十二条 网上选课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网上选课。学生根据学校第一次提供的有关课程信息选课;
第二阶段:退选。对因未能达到开课要求而停开的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学生,及时进行退选;
第三阶段:重选。退选的学生或未选到课的学生,可在未选够人数的公共选修课中进行重选;
第四阶段:微调。处理选修过程中的遗留问题。一般安排在两天时间内完成。此后,选课系统关闭。开课一周内,教务科将选修课的学生名单打印出来交给任课教师。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专业选修课由各系(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上课时要如实填写《教师日志》,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表,认真备课,确保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第二十五条 选课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选修课课堂纪律,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的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学生上课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根据随机抽查的结果确定,三次点名不到的学生,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该课程的学生成绩填写在《长治学院学生成绩登记册》上,并及时上网登录;纸质成绩册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一份随试卷交系(部)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完选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公共选修课程不办理缓考,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须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不作为留级等学籍处理的依据。每个学生在毕业时,必须取得教学计划所规定完成的公共选修课最低学分。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教务科要对不同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及学生成绩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原《长治学院关于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长学院字〔2009〕101号)自行废止。
附件: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
长治学院
2018年6月11日


附:
长治学院
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
开课学期
课程名称
主 讲
教 师
姓 名
职称或(学历)
性 别
是否为新开课程
联系电话
学 时
学 分
一、教学目的及要求
二、教学内容及课时分配(分章节)
教 材 名 称
出 版 社
课程适应对象
教室需求
(四选一)
多媒体教室
普通教室
多媒体计算机教室
教师开课承诺:
签字:
教师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系章)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章:
注:1.表中内容请逐项认真填写,不可空缺;
2.本申请表在校园网教务处主页下载,基本格式不得变动,正反面打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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