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同时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治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负责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及上报工作。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院系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奖助学金评定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条在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二次分配学生奖助学金,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保基本,兜底线”的定位,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替代为奖学金。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章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奖励标准
第九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四)诚实守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五)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文体活动、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上一学年获得学生综合优秀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章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四)诚实守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五)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上一学年获学生综合优秀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六)院系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上进,生活习惯良好,无铺张浪费行为;
第十四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章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资助标准
第十五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在校学生。
第十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四)诚实守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生活俭朴;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经院系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七)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根据学校实际工作情况可分为三个等级。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七章 本科生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申请条件、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本科生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采用综合考评办法评比,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五方面内容。
(一)德育
认真学习党的理论体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热爱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二)智育
1.学习成绩
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的成绩考评以各科成绩均分为基数评定奖学金等级。上学年所有考试科目中,必修课须作为计算均分使用科目。成绩分计算公式为:平均成绩=(课1考核成绩+课2考核成绩+……)/实际考试门数。
2.科研成绩
(1)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科研项目、技术发明;
(2)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开展应用类的开发项目;
(3)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或文学作品,字数在500字(诗歌15行)以上。
3.技能成绩
在省级及以上或校级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可根据获奖等级加分。
(三)体育
体育成绩由体育课程成绩和体育活动成绩组成。
1.体育课程成绩:体检合格,能坚持正常学习,体育考试成绩及格。
2.体育活动成绩:
(1)积极参加课内外体育活动;
(2)体育课无旷课现象;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4)体能测试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能测试的不受此限)。
(四)美育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艺术活动或其他美育活动。
1.有良好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文化素质教育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者。
2.在省级、校级各项文艺比赛或其他比赛(书法、美术、摄影等)中获个人(或集体)名次或等级奖者。一年内参加同类项目奖只加一次最高分。
(五)劳动教育
积极参加德育劳动课或其他劳动教育活动。
1.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热爱劳动,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劳动,表现积极且无一次缺旷者;
2.在学校、院系组织的劳动中,无故缺勤,酌情减分。
(六)综合考评成绩中,德育、智育(除学习成绩)、体育、美育、劳育的附加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3分,加分情况均在学习成绩均分基础上进行。各院系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附加分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七)学生综合考评坚持学校宏观管理,各院系组织实施;要坚持全面客观的评价原则;要坚持优中选优、择优录取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按学年评选,分别设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
每生每年12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选(只舍不入);学习成绩排名应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
(二)二等奖学金
每生每年800元,按学生人数的8%评选(只舍不入);学习成绩排名应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5%。
(三)三等奖学金
每生每年500元,按学生人数的12%评选(只入不舍);学习成绩排名应在本年级本专业前45%。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等级的确定根据学生总成绩的排列顺序,按此项奖的奖励比例、等级确定人选,总成绩相同者,以学习成绩高者排前。学习成绩有任何一门不合格者不能享受一、二等奖学金,两门不合格者不能享受三等奖学金,体育成绩不合格者不能享受奖学金。
第八章 社会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经费来源为个人或企业资助,具体评定条件、办法及程序,学校与出资方或设立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九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金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和金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将名额和金额下达至各院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综合优秀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事项告知。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各院系、各班级通过公告、主题班会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学生告知奖助学金评审的相关事项,提前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二)班级初评。学生自愿申请、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条件进行审核、评定,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班级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向院系提出拟推荐学生名单报送相关评审材料。
(三)院系评审。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推荐学生名单,经院系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初评结果,并在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院系党委签署推荐意见,按照学校要求将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各院系初审名单,形成初审结果,报送至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山西省教育资助与保障中心。
第十章 发放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综合优秀奖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七条 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若情节严重取消下一年的评选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者;
(三)在评审中有弄虚作假者;
(四)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者;
(五)思想观念差,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二)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三)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经常出入网吧或上网、玩电子网络游戏者;
(五)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者;
(六)所在宿舍在上一学年被确定为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校、系、班三级公示,学校和院系要全面加强评审过程和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班级评议记录、评审结果及报告、资金发放记录等有关凭证按年度归档。
第三十条 师生对推荐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系提出质疑,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一周内答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关注学生的生活困难及成长成才需求,确保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自强自立、成长成才、提升资助育人实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