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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24-09-27 16:35】  【来源: 】  【作者:】  【点击次数:



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不断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贯彻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有关工作的接待和咨询等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院系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为院系团委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员、专兼职辅导员等,具体负责对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并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专职辅导员担任,学生代表由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干部和各宿舍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档次和标准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能积极主动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院系安排的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五)无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经济特殊困难、经济困难和经济一般困难三种认定类型。

(一)经济特殊困难:是指学生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学生在校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学生。申请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经济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学生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5.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

6.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原建档立卡户、特困户或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者。

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作为重点资助对象,特别是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要做到资助全覆盖。

(二)经济困难:在校学生中,学生父母双方失业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单亲家庭、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以务农为主,收入水平较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家庭子女,以及父母中有人需要常年接受治疗,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三)经济一般困难:在校学生中,除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调查表》《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存在下列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1.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2.无特殊原因,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者或其他奢侈消费行为者;经常进出网吧、KTV等营业场所消费等;

4.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章  认定时间与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对于新生,学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新生要如实填写。孤儿提供孤儿证,来自贫困、残疾、下岗、受灾等家庭的学生提供贫困证明、残疾证明、下岗证明、受灾证明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在校生,每学年结束之前,申请下一学年认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突发状况困难学生随时进行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告知:各院系、各班级通过班会、公告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认定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资助政策告知书和《调查表》《申请表》;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调查表》《申请表》,并按时向所在班级提交。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经院系审核后,佐证材料复印件由院系存档备查。上一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申请复核,只需提交《申请表》;家庭认定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按首次认定要求准备材料;

(三)民主评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调查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在广泛收集民主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班级评议,初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类型,并将民主评议初审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班级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记录要留档。对脱贫家庭等困难学生要做到认定工作全覆盖。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

(四)院系审核: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情况联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类型。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类型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类型报请院系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五)学校审定确认:学生工作部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对各院系认定材料进行复审,并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联审,联审通过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确定后学生工作部与各院系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凡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本学年资助金;认定过程中,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违规违纪操作者,将报送学校纪委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院系、年级(班级)三级认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流程认真负责完成家庭经济难学生认定工作,杜绝班级大会票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安排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工作部和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机制,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断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困难,并建立完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班级辅导员、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各院系要理清专兼职辅导员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加强学生信息安全管理,既要确保各项信息完整准确,又要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各级公示中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线上及线下公示期满要及时撤除。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引导学生自强自立、成长成才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及成长成才需求,积极开展教育引导,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提升资助育人实效。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劳动,在实践中磨练意志、提高本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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