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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24-09-27 16:37】  【来源: 】  【作者:】  【点击次数:




长治学院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源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其知识技能水平及就业核心竞争力,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期限

第五条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资助,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资助期限: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执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I)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和电子版及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计财部和学生工作部对《申请表I》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返还给学生本人,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一份学生工作部存档;

(三)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将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字盖章后的《申请表I》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学生工作部,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学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四)学生工作部收到学生的相关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金额汇总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报校领导审定,批准后由计财部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八条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二)各院系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并提交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初审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收到材料后,及时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复审,并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报校领导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九条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院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使广大退役士兵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各院系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和《长治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申请审批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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