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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党字[2012]14号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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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长学党字[2012]14号
长学院字[2012]6O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加强校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规范学校的各类招标及采购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招标及采购活动。
第三条招标及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招标领导组负责对学校各类招标工作的决策、领导、组织和监督;招标领导组工作由学院纪委书记分管,成员由监察室、院长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工会负责人组成;招标领导组下设招标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担任(兼),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招标项目的审核、登记,备案;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维持招投标采购活动的秩序等。
第五条与招标有关的教务、后勤等部门负责招标及采购工作的申请、报批、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发布、邀请专家及招标结果的公示等事务,并将每次招标的
资料形成档案,年终交学校档案室。
第六条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公寓物品、办公设施、医药采购、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租赁或承包的管理部门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部门为教务处(设备科);图书类采购的管理部门为图书馆;教材类采购的管理部门为教务处(教材科)。本条中未涉及到的招标及采购项目,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承办部门。
第七条招标办公室建立评标专家库。聘请基建工程、材料、医药、仪器、设备、图书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专家库成员,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标。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及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纠正和查处招标及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议标)的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招标范围
(一)按规定不需要经过政府招标办组织实施的基建、设备采购等项目:
(二)两万元以上的装修、维修等工程项目i
(三)一万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教材、图书、药品等物资购置项目;
(四)五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五)前四项以外的一次涉及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0
(六)前五项所列金额以招标前三个月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
第十条议标范围
(一)非竞争行业项目;
(二)物资设备采购中,国内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不足三家的项目;
(三)在一万元以上但未达招标范围前四项规定招标金额的项目;
(四)其他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属于政府招标或采购管理的项目,按省政府招标或采购的规定要求执行;经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或采购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形式。每个具体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由承办部门,报学校招标领导组批准,招标办公室备案。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按照招标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由承办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和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定价的采购的形式。
(五)询价是指采用考察询价的方式,由特定的供货单位进行竞争性报价,询价小组对三个以上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供货单位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购方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公告后没有投标人响应或者没有合格的投标人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符合招标条件,但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虽然报名超过三家,但开标时或评标过程中因废标等情况而不足三家的; ’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章 公开(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立项。凡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承办部门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招标申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采购物资设备的名称及数量,基建工程修缮的项目名称、面积等。并由院分管领导签字,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批准立项后,报送学校招标办。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接到承办部门的招标书面报告经领导组审核批准后,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招标投标办法,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招标项目的情况;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要求等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等要求;
(四)投标人报名时限和接收投标书时限;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招标文件一经形成,由承办部门专人专柜密封保管,设有标底的,必
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发标。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并经招标领导组同意后,由承办部门在媒介、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一)受理投标人报名,必须同时在承办部门、学校招标办、院长办公室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物资类招标,还应要求投标人出示样品。
(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资质和能力。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厂家、经销公司营业执照;
(二)生产厂家授权书、产品质量鉴定书;
(三)生产厂家、经销公司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资质证明;
(六)主要业绩表;
(七)售后服务承诺书;
(八)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九)标书应规范,字迹、资质证明、图表、年检印章、公司及法人印章清晰;
(十)法人授权及被授权人的签字应真实、清晰。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信、资质证明;
(二)标书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四)近三年内有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有违纪违规等记录。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投标单位的标书制作应规范,文字、图表、资质证明材料、印章、签字应清晰;生产厂家、经销公司应提供产品鉴定书、授权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等证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作业绩及运行情况、售后服务承诺等。
(二)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三)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四)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六)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组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六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一个招标项目至少应有三家投标人应标才可开标。开标应当在事先发布的招标信息中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从公布招标信息到开标,时间原则上为两周,最短不得少于一周。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任主持,招标领导组、评标专家和监督组成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评标组组长负责。评标成员由招标领导组从招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根据需要必须外聘的专家开标前抽取。评标组人数按项目性质金额由招标领导组确定,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原则上为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评标组应当公平、公正评标,并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内容。评标、招标办、监督组成员与投标人有亲属、朋友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评标组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的有关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二条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服务优良等依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人。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评标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招标领导组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或拟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人员须包括承办部门代表、相关专家,招标领导组成员。考察情况应形成考察报告,作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评标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和承诺的材料、物资的规格或型号、性能、价格、质量、服务、‘交货日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评议,以署名投票方式进行打分,并综合考察投票打分情况,确定中标人。评标组完成评标后,当即填写“招标结果报告”,并由评标组成员签字及招标领导组成员签字,向招标领导组组长报告评标情况。
第三十九条招标结束后由承办部门将招标情况在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的,由承办部门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在公示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个投标人有相同情形,需另行组织招标。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有异议,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四十一条承办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须经招标领导组批准。因变更项目而导致价格不一致的部分,结算时必须有项目变更的批准手续方可办理。合同一式四份,承办部门、中标单位、招标办公室、招标监督组各存一份。招标领导组对重要合同,要会同相关律师进行审查备案。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发现中标人有转让行为,由管理单位报学校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第七章 招标项目验收
第四十三条招标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由招标领导组和使用单位人员进行验收,重大项目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招标、议标项目经审计处(物资、设备的入库单必须有使用单位保管员签字)审计后,计财处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未能通过的验收,承办部门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中标商处理,直至验收合格。
第八章其它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
第四十五条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承办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竞争性谈判申请书”,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二)招标办公室成立谈判小组并负责组织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由承办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竞争性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报价轮次(一般不超过三轮),给予每个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报价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对谈判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署名。
(四)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对不同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差异进行评审,即对产品质量、技术方案、报价、企业信誉、服务承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招标领导组综合谈判小组打分和考察打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竞争性谈判结束后,当即填写“招标(采购)结果记录表”,并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签字。
第四十六条询价程序
符合招标及采购条件,所采购项目规格标准一致、货源充足且在一定时期内(半年内)价格相对稳定,为简化招标采购程序可采用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不宜采用此种采购方式。询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办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询价申请”,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二)招标办公室会同承办部门,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招标领导组要组织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成员为领导组成员及相关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单数。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询价结束后,当即填写“询价结果报告”,并由询价小组成员签字。招标领导组根据“询价结果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未进行招标的,审计部门不得为其审计,计财部门不得为其预付款或报帐,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影响有关招标公平公正的情况。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活动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避招标的;
(二)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三)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五)假公济私,向投标人索贿受贿的。
第五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物资采购和确定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招标议标的工作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议标工作。严禁明招暗定,招标及采购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招标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招标议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以本《招标议标管理办法》为准。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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