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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01-04 15:05】  【来源:未知 】  【作者:长治学院党办】  【点击次数:

长学党字〔2016〕20号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委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15]36号)《长治学院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长学党字〔2015〕36号、长学院字〔2015〕106)《长治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长学党字〔2015〕38)《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长学院字〔2015〕108)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会议集体决策原则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特殊紧急情况外,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对学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行政和院长依法按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党委坚持议大事、管全局,不包揽具体行政事务的原则。院长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任何人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党委、行政班子集体决策。
2.依法依规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严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
3.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4.实事求是决策原则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工作实际、坚持实事求是,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5.党务校务公开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必须按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要求,除涉密等要求不予公开的外,均应通过文件、会议、校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师生公开。
二、事项范围
按照《长治学院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长治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为:
(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意见或方案。
2.办学方针、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3.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学生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5.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6.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等有关问题。
7.党风廉政建设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工作。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8.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或维修项目立项;重要项目、基本建设的大额贷款和筹资,已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款项的支出,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款项的支出。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 学院及省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重要奖惩事项。省、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10.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涉外、政保、信访、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涉及学院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12.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3.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呈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教学改革、科技改革、人事改革等关系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全局性规划。教学计划、科研计划等相关工作措施,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等工作业绩的检查评估。
5.财务预决算、年度审计报告和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计划;未列入预算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款项。
6.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修订与完善。师生员工的奖惩。
7.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8.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学院行政工作的提案处理,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9.师资培养培训计划;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引进、调配方案;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招生工作。
10.职称评审、工资调整等人事工作。
11.日常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商定的其他问题;工作情况通报。
12. 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学院章程。
2.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3.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4.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5.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6.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7.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9.涉及学院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10.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会前准备
1.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应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属于行政事务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山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后,院长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在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要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照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和协调,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中层干部任免事宜,在党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须提交人事酝酿小组充分酝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应当提交学院职称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室等审议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或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确定议题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要严格按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得临时动议干部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在会前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并就相关重要议题听取有关班子成员意见。
凡前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须有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对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3.参会人员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纪检监察室主任,以及退出领导岗位的原院级领导和学院有关单位及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
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行政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院长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院长办公会。监察室主任、审计处长列席会议。学院有关单位及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确定。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以超过半数应到会党委成员同意形成决定。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当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可参与讨论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可参与讨论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院领导须到会。分管院领导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4.酝酿意见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与会人员会前要认真了解情况,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会上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一事一议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分管院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全面准确地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代替。
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明确实施落实的院领导和部门及负责人。
2.充分讨论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班子、院行政班子每位成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院长均最后发表意见。
党委班子、行政班子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参会的班子其他成员代为转达。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主动回避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在讨论与出席会议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的,须报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4.末位表态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时实行末位表态制,党委书记、院长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党委会议决“三重一大”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决“三重一大”事项时,院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5.如实记录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分别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如实、准确、全面、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做到具体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检查考核人、责任追究办法“六明确”。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存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研究干部任免的党委会的记录工作,须通过书面记录和录音记录两种方式如实全程记录,原始记录要留存备查。干部任免票决情况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如实填报任用干部记实监督系统。
6.严守秘密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否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研究决策后,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议或决定,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及部门予以落实,各有关单位及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4.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5.对集体研究决策所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6.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分管领导可向党委书记、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1.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分别按各自职责要求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报告。
2.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3.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文件、会议、校园网等多种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接受监督,并注意收集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其他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党委、行政。
五、责任追究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各单位、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级组织或由学院党委、行政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四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六、其他要求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党总支和各单位、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党总支和本单位、本部门“三重一大”的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报备。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办法(暂行)》(长学党字〔2011〕63号、长学院字〔2011〕133号)《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长学党字〔2011〕64)同时废止。本办法服从上位法,凡与中央、省文件制度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治学院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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