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学院文件 > 党委文件 > 2017年 > 正文
长治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制度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01-04 15:10】  【来源:未知 】  【作者:长治学院党办】  【点击次数:

长学党字201528号
长治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对象与范围:
(一)约谈范围:学院各级党组织、各单位。
(二)约谈对象:全体处、科级干部。
(三)约谈人:院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及其他班子成员,监察室负责人,二级党组织书记、主任及班子成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院党委主要领导与院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院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四)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与系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间的约谈;班子成员与分管领域的教职员工间的约谈。
第六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七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院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院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院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八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院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派人员参与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九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在规定限期内写出整改报告,签字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纪委、监察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三)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2015年10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上一篇:关于调整学院党政领导分管工作安排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调整学院党政领导分管工作安排的通知

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平台  电话:0355-2178102 网站备案:晋ICP备16006961号-1  
Copyright © 2017 长治学院|校长办公室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