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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0-20 18:11】  【来源:未知 】  【作者:长治学院党办】  【点击次数:

长学党字〔2017〕33号
长治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辅导员一般分为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政工干部。一线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政工干部包括系党总支副书记、系(部)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院党政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武装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教学系(部)党政负责人及学院学生会主席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指导辅导员工作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日常工作,每学期至少专题检查、专题研究辅导员工作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各一次,向学院党委提出加强和改进辅导员工作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章辅导员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研究宣传等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形成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使学生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四)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五)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学业指导,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课外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干部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参与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
(九)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十)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安全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十二)完成组织上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配备、选聘及工作内容
第八条 辅导员配备与选聘执行党和国家及我省各项规定与要求,同时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和需要,坚持以下标准:
(一)政治素质较高。政治立场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面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学生,善于做学生工作,具有教书育人的职业操守和能力;
(三)综合素质过硬。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强,谦虚正派、勤奋严谨,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
(四)学科背景宽厚。具有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学历背景,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注重在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人才中选拔辅导员。
第九条 辅导员的配备、选聘及工作内容
学院辅导员队伍由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助理三部分组成。
一、专职辅导员
(一)配备与选聘
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要求,根据学院工作实际和需要,原则上各系(部)每个年级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辅导员。
(1)政工干部:系(部)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自担任相应职务起即直接认定为专职辅导员,直至其离开该工作岗位;
(2)一线专职辅导员:每年人才招聘中统筹优先考虑专职辅导员选聘计划,逐年配备适量专职辅导员。在岗的各类教师,已退休的干部、教师,要求系中共党员,且身体健康,愿意并能够从事学生教育、管理、指导、服务工作的,经个人申请、相关系(部)党总支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党委批准聘任为专职辅导员,聘期每轮4年。原则上各系(部)1-2名。
(二)工作内容
(1)负责组织、协调所分管年级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不直接参与班级一般性具体事务管理;
(2)按时向所在系(部)党总支提交学期和学年度学生工作计划、总结;
(3)通过深入学生宿舍、教室等与学生个别谈话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与系(部)党总支、行政班子成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骨干等沟通,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4)完成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及学生工作部、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一)配备与选聘
各系(部)为每一个班级选配一名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由相关系(部)党总支聘任、学生工作部备案,聘期每轮4年。
(二)工作内容
1.加强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工作
(1)利用班会、团日活动,组织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3)经常深入到学生中间,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每周至少到教室两次,每周至少到宿舍一次,每学期和学生普遍谈一次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4)严格执行评优、评模、评奖、推优入党、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工作标准、依据和程序,并将评选推荐和处理过程作为对学生开展思想教育的有效形式。
2.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日常管理
(1)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沟通,及时了解学习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努力学习;
(2)指导班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班委会;每两周召开一次班会或开展一次团日活动;
(3)建立班级学生档案,如实记录学生思想动态、学习、参与活动、遵守纪律等情况。严格纪律,对违纪学生要给予及时的批评教育,严重者要及时上报,依据规定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注册、登记制度;
(5)认真做好学生的综合测评和奖惩工作,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培养学生的竞争和创优意识;
(6)督促学生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及时向专职辅导员、系(部)党总支和行政及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汇报,积极加以解决;
(7)教育学生讲究公共和个人卫生,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和运动习惯,预防感染传染性疾病。
3.强化学生安全工作
(1)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教育课程化”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应急能力;
(2)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整改影响学生安全的各种火灾、人身伤害、财产安全等隐患,重点防范违章用电用火、打架斗殴、心理健康、金融诈骗、财产被盗、疾病传染等问题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系(部)上报和处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3)建立班级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促进学生成长,指导正确择业
(1)加强素质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2)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消除心理障碍,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3)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需要,培养提高学生择业能力;
(4)多方搜集就业创业信息,积极拓宽就业创业渠道,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帮助。
5.完成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及学生工作部、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辅导员学生助理
(一)配备与选聘
根据实际情况,各系(部)为大一年级每一个班级配备一名辅导员学生助理。各系(部)党总支在本系(部)高年级学生党员中选拔有工作热情、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优秀学生聘任为辅导员学生助理,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聘期1年,工作经历记入学生档案。
(二)工作内容
(1)在所分管班级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协助其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2)各项工作在取得所分管班级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积极协调组织广大学生开展工作;
(3)发挥自身优势,利用课余时间、重大节日、假期前后按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4)承担班级安全委员职责,搜集、关注、分析涉及学生安全的各种隐患,特别是涉及用电用火、打架斗殴、金融诈骗、财物被盗、心理健康、学生间矛盾等方面的隐患,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班主任、相关领导报告;
(5)完成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系(部)党总支于每年6月下旬,将下一学年新生班级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聘任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重大工作问题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辅导员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我省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完善辅导员选聘、培养、激励机制,落实辅导员岗位编制、职级待遇、职称评聘“双线晋升”政策待遇,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等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和系(部)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和系(部)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专职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完成好职责要求的基础上,经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报学院党委批准,可报考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努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纳入学院专任教师培训计划,按专任教师培训对待,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进行研究工作,将辅导员工作研究纳入学院科研工作体系,在校内经费投入、项目设置、成果发表等各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对于发表高质量论文、取得高质量科研成果和获得相关奖励的辅导员,给予适当奖励和资助。
第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省内外、国内外交流、考察、培训及进修深造,组织、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各类社会实践育人活动。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院和系(部)双重管理。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学生工作部作为学院管理辅导员的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专职辅导员访学、考研、进修、转岗、续聘等须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和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组审核同意,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按照联系教学系(部)安排,负责对所联系系(部)的辅导员工作做好日常调研、管理、指导、督查等工作,每学期开学和结束前各专门听取一次系(部)专项工作汇报,专题研究系(部)辅导员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半年向学院党委作出一次书面报告。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按照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齐抓共管协同组织抓好本系(部)辅导员队伍建设和辅导员工作,认真负责做好本系(部)辅导员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同时分别负责两个年级(如一、二年级与三、四年级,或一、三年级与二、四年级)的辅导员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工作,加强对各类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处理、妥善解决,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每学期始末各组织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辅导员工作,每半年向联系本系(部)的院领导作出一次书面报告,并在班子和本人各类述职考评中作出重点报告。系(部)党总支副书记在完成好本人担负的专职辅导员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职责要求和系(部)安排,具体分管本系(部)辅导员日常工作,组织各类辅导员(班主任)高度负责地尽职履责,做好工作,务求实效,创新特色,争创一流,同时及时向系(部)党总支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并在本人各类述职考评中作出重点报告。
第十八条 辅导员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与校内绩效工资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为15%。
第十九条 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和学生工作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各系(部)负责按照《长治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依据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实际表现,分层分级认真负责扎实地组织开展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依据学生工作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各系(部)考核结果和平时掌握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结果由院党委研究决定,作为辅导员聘任、奖惩、晋级、进修、评优、评模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完成职责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享受相应职级的校内岗位绩效,其中教师编制的专职辅导员承担140学时的基础教学工作量,最多不超过280学时,非教师编制的专职辅导员按管理人员对待。退休教师受聘担任专职辅导员的,完成职责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给予1500元/月辅导员岗位绩效,其中所带年级4个班以上(不含4个班)的,在1500元/月基础上,按照每班400元/月累计增加辅导员岗位绩效。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完成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按照400元/月给予辅导员岗位绩效。辅导员学生助理完成职责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按照300元/月标准给予勤工助学岗位补助。考虑假期做好学生工作的实际和需要,专、兼职辅导员岗位绩效及辅导员学生助理勤工助学补助,均按每年12个月发放。
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研究,报请院党委研究决定,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调离辅导员岗位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同时停发或减发相应的辅导员岗位绩效。
对评为优秀辅导员的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及辅导员学生助理,学院党委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职级职务晋升、评优选模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是党政管理干部的重要来源,在干部调整选任和中层领导班子等换届时,学院党委按照上级干部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对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优秀的辅导员予以重点考虑。辅导员学生助理在评定优秀毕业生等工作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人工作表现实际予以重点考虑。新入职的各系(部)教师,原则上必须担任一届(4年)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经历、工作业绩作为其职级职务晋升、评优选模等的重要指标,同等条件下以有辅导员工作经历、辅导员工作业绩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专门用于加强和改进辅导员工作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保障和支持专项经费,列入每年学院财务预算,用于保证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开展日常教育、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交流培训等工作及辅导员队伍选聘、教育、管理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党总支负责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系(部)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相应的规定,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治学院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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