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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01-04 10:27】  【来源:未知 】  【作者:长治学院党办】  【点击次数:

长学党字〔2016〕18号
长治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与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等有关党纪政纪和制度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予以问责。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应遵循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学院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必要时,可直接对管理权限内的干部实行问责。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具体问责调查部门,对需要进行的问责事项提出问责调查报告和问责建议,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由主义严重,随意发表或散布有损党和国家以及学院形象的言论,引发师生思想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院工作计划或应由领导干部及其所管辖部门应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学院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拖延推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违反组织纪律,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对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不及时研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在突发事件中或在组织、承办的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十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
十四)未经请示或授权,或超越学院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招生考试、基建维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评优评奖、职称评聘、推优入党、困难补助评选发放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十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十)违反财经纪律,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的;
(十)教育、管理不严格,部门工作服务质量差、工作效率低下、师生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改的;
二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的,或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及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的;
二十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违反其他纪律和规定的;
二十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根据党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基本方式为:
责令书面检查、专题约谈批评全院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实施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失较小或有不良影响的,采用责令书面检查、专题约谈批评全院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失较大或有严重不良影响的,采用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或有恶劣影响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及时发现问题、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 对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处罚:
(一)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其待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学院岗位绩效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
(三)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如重新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问责程序及申诉
第十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因举报、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学院纪委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学院党委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学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学院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的初步建议。
调查报告应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事实材料、情况说明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 主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经学院党委研究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经学院党委研究,作出问责决定的,要形成《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第十 问责决定作出后,三日内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学院分管领导应对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 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问责执行情况,并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 问责对象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
(一)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二)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复查、复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 经复查,确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九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责纪律
第二十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调查主管部门人员与被调查处理的领导干部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 问责调查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任命的科级干部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党和国家及我省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作出新的规定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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