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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关于离退休人员殡葬事宜办理的暂行规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01-04 10:33】  【来源:未知 】  【作者:长治学院党办】  【点击次数:

长治学院关于离退休人员殡葬事宜办理的暂行规定
各党总支(分党委)、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及中央“八项规定”等规定,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尚,进一步规范离退休老同志去世后殡葬工作,结合学院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殡葬事宜的原则
1、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可在殡仪馆举行遗体送别仪式,严格控制规模,简化仪式,力求节约简朴。
2、悼念活动限于在逝者家中进行,不得妨碍教学等工作和师生生活秩序,禁止在居民区、校园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建灵棚举办丧事活动。
3、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4、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凭殡仪馆开具的正式发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学院人事处核发。
二、办理殡葬事宜的具体规定
1、对于去世后不火葬的党员、干部,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实行土葬者,学院不支持,不参与。
3、对去世后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实行火化的,由院办总协调,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原工作单位和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其家属办理相关事宜,院办负责起草发布讣告,组织部负责起草生平简介(生平简介须经学院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阅),遗体告别仪式原则上由一名副院级领导参加。
4、对去世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实行火化的,由院办总协调,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原工作单位和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其家属办理相关事宜。院办负责起草发布讣告,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起草去世的退休人员生平简介(生平简介须经学院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阅),向家属解释有关政策,审核丧葬费,造册发放抚恤金及遗属补助费。
5、本院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送花圈单位:学院、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生前所在原工作单位各一个;本院在职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后,学院、工会、教职工所在工作单位各一个。
6、遗体告别仪式,由家属与殡仪馆协商主持。
三、其他
1、本规定与上级政策规定等要求不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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