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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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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学党字〔2015〕37号
长学院字〔2015〕107号
长治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系(部)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系(部)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领导机制,充分发挥系(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的作用,促进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长治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长治学院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管理决策的最高形式,是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加强党政协调配合的重要途径,学院各系(部)不得随意以其他会议代替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条 学院各系(部)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制度规定、学院党委行政的决定决议。系(部)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充分发挥在系(部)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系(部)行政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系(部)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既有利于党总支发挥作用,又有利于行政开展工作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良好管理格局,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任务有序、顺利、高效完成。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依法办学、民主办学,把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与本单位各项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各系(部)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做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第六条 坚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系(部)党政之间既明确职责,又协同合作,既合理分工,又形成合力;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形成党政互相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坚持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行政关于系(部)工作运行机制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做到有规可依、遵章运行、党务和系务公开、科学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事关系(部)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系(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均须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院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总结。
3.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4.按照管理权限,讨论提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建设负责人人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负责人建议人选,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与奖惩决定,以及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晋级晋职、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部分事项按规定向学校呈报或备案。
5.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等事宜。
6.研究本单位服务社会、对外交流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决策。
7.涉及教职员工重大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8.需要系(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将需讨论的内容按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提前报书记、主任。书记、主任在会前须主动沟通协商,充分交换意见,取得一致共识。特别重大的议题须会前征求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未经会前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重要议题,原则上不得上会。
第十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人员须事先准备好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相关材料,提前交系(部)党政办公室主任汇总整理。除遇有紧急情况需临时召集的党政联席会议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送达或告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如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还须提供有关论证与调研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等,经书记、主任基本同意并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没有书面材料、方案或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工会、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
第十三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不能举行正式会议。
第十四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书记或主任主持。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研究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主任主持会议。也可经书记、主任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集中合理安排议题。
第十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在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院党委、行政批复。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院党委、行政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十六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应报送分管和联系的学院领导。
第十七条 如情况紧急,系(部)党政正职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分管的学院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书记、主任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并获批准。
第十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对各项议题一题一议,逐项研究、充分讨论。主持人须先简要介绍会议议题。提出议题的系(部)领导须对议题作详细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可作补充汇报。参会成员须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认真讨论,高度负责地发表意见。主持人须按照末尾表态的要求,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和重要程度,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策。对所讨论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重要议题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全体成员和列席人员均须按规定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会议决定或决议之外的具体讨论过程情况及涉密事项。对违反纪律规定失密泄密者,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须根据工作内容,确定事项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后,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反馈工作。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和党总支、行政报告。
第二十三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院党委、行政及分管和联系的院领导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未做出改变决定或决议前,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须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即需作出改变决定时,可由书记、主任共同充分协商一致并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及时作出适当调整,但须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定或决议等,以备查阅。重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报送学院党委、行政和分管与联系的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主任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认真负责地组织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书记、主任须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督促落实。对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 凡应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工作而没有提交或擅自做主给工作带来影响和损失的,以及落实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不力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须研究按规定和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院党委、行政和纪委同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七条 系(部)党政班子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积极支持,大力营造团结奋斗、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不折不扣地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及本制度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积极致力于共同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八条 系(部)书记、主任要带头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增进沟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做到日常工作经常沟通、重大决策事先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在重大问题上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班子其他成员也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积极协调配合,勇于担当负责,防止推诿和扯皮。
第二十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回避。
第三十条 系(部)党政领导班子要定期向教职工和学生代表报告工作,充分听取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学院的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人士、教授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师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学年度考评、干部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评、支部书记抓党建联述联评联考、工作汇报等工作的重点内容,作为班子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系(部)党政领导班子要在切实组织落实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每年6月、12月底前认真开展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总结,自觉接受学院党委、行政、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问题不足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学院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和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要对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组织监督,及时发现问题,严格督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严肃处理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设党总支的各系(部),附属太行中学等设有同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O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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